原贵州省审计厅办公室副主任终审领刑12年
利用负责单位基建工程之便,非法占有公款21万余元。9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审计厅办公室原副主任熊大国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10800元赃款予以没收。
熊大国今年64岁,曾任审计厅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初,熊大国受审计厅指派,负责该厅培训中心及拆迁户安置房的基建工程。审计厅拆迁领导小组与拆迁户签订的协议规定,审计厅需支付29万元拆迁补偿费给拆迁户,该补偿费包括拆迁户“自建房费”和“其它补偿费”两部分。后审计厅出钱将拆迁户的周转房承包给王某某修建,原协议中规定应支付给拆迁户的“自建房费”就不用再支付给拆迁户,而只需支付“其它补偿费”即可。但熊大国以“拆迁补偿费”的名义从厅财务转出29万元,其中9万元转到培训中心账上,另20万元分两次转入拆迁领导小组开立的账户内,除实际付给搬迁户“其它补偿费”2.92万元外,还余170800元,其中80800元被熊大国截留,据为己有。
1998年8月至11月,某水电安装队从熊大国处开取支票购买建筑材料,随后又将支票存根和所购材料的发票交给熊大国。熊大国将其中7笔材料款共计104349元的支票存根与发票分开,用存根交培训中心做账,又于同年12月20日将该7张发票连同另外9笔材料款发票共计202276.74元拿到审计厅财务重复报账,厅财务按其要求将其中10万元以支付“搬迁补偿费”的名义转账,9.5万元转到培训中心账上,剩余7276.74元一直挂在审计厅账上,未转出。1999年7月,熊大国将上述提到的那笔10万元连同利息共104700元取出占有。
1993年1月,某水电安装队负责人王某某的姐夫聂某某因进货需资金,向王某某借款3万元,王某某和熊大国商议以结算王某某在审计厅的“工程尾款”为名,由熊大国从培训中心开出3万元转账支票给王某某,一年后,聂某某将本息共计33600元还给王某某,王将3万元本金还给熊大国,熊大国又将该款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熊大国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款210800元,已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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