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陆明系被告齐喜的外甥,被告齐喜与被告彭培为夫妻关系,被告齐丰为双方所生之子。
2010年5月因上海市合肥路某弄某号二层亭子间动迁,被告彭培与拆迁人签订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协议约定房屋承租人为被告彭培,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人民币70余万元,差额面积部分货币补偿款人民币16.7万元,各项奖励费人民币45万元左右。被告彭培购买了本市康佳路的房产两套,货币补偿差额人民币13万元由彭培领取。
通过到动迁组调查,查明系争房产所在动迁地块居住困难家庭设和表载明系争房产承租人为彭培,户籍人数为原告与被告四人,核定人数为六人,齐丰妻子和小孩未引进户口。两套康佳路房产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分别登记为齐丰、彭培和齐喜。
办案思路及心得
诉讼过程中,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认为原告根据国家政策将户口迁入系争房产,在动迁过程中被列入居住困难家庭核定人数,作为动迁安置房的认定人数之一,且其未在本市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原告有权利享受动迁安置。
法院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共有动迁安置所购房不利于双方矛盾解决,且系争房产来自于被告彭培单位分配,原告未对动迁房取得做出贡献,故酌情分得部分动迁安置款,做出了如上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彭培、齐喜及齐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给付原告陆明人民币18万元。
使用权房子动迁了怎么办?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房屋拆迁是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有使用权的第三方不直接与征收人有法律主体关系。
2、房屋拆迁会造成使用权灭失,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是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中未明确表明的事宜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申请后,应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以防止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迁人的安置负担和拆迁难度。拆迁范围内合法拥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并具有正式户口的人,才能成为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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