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司法解释
(一)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二)是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三)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180万要判几年
职务侵占罪180万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职务侵占罪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要有着主客之分,该类案件的审理,与其他侵占罪的审理是有着很大的类似点的。一般该罪的客体都是公司,企业等这些组织的财产所有权,而主体要件则是公司,企业等组织中的人员。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则是案件中涉及到侵权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n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n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n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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