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开庭程序是: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2.仲裁员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4.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5.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会议并作出裁决;6.仲裁庭复庭,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一、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流程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审:
1、开庭审理前。(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3)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取证据。(4)审查当事人资格,发现不适合的当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换;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通过其参加诉讼。
2、开庭审理。(1)宣布开庭。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依次核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查明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
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询间,并分别听取他们的陈述;询问证人和宣读证言。(3)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辩论的顺序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终结,审判长要征询原告、被告的最后意见,然后宣布休庭。
3、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民事一审案件开庭准备程序
庭审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阶段首先由审判长核对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诉讼手续,询问代理人的具体代理权限,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诉讼手续经审判长核对无误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并宣布案件当事人的名称和案由(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宣布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人员申请回避。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审判长应宣布休庭,严格依照回避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的,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审判长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庭规则。
在完成以上庭审程序工作后,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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