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34:44 219 人看过

一起交通事故夺去了年仅26岁的安徽小伙的生命,其亲属一并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但保险公司认定车险为商业保险,不是强制险,不应由其直接进行赔偿。

昨天下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判令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死者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2日6点多,被告朱广建驾驶被告陈德宏所有的全挂货车,在杭金衢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开时,同向刮擦周宗喜因故障停在路上的重型货车,造成周死亡;随同周宗喜押车的周维付也受伤。

后经交警认定,由朱广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朱广建系被告陈德宏雇佣的司机,他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了这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在05年6月7日向另一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人民币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6月7日到今年6月6日。

为此,原告罗美及其子女和周维付夫妻俩于今年1月将肇事司机朱广建、车主陈德宏及其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三名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

被告六安市分公司辩称,肇事车主的保险合同是依据《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保险合同,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保险的条款;同时,六安市分公司认为,目前国务院还没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出台,安徽省现在也没有强制保险的地方性规定,保险车辆均按《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保险,因此,分公司认为直接判决其赔偿,剥夺了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利。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是商业保险,但不能因此否定其责任保险的性质,商业保险与责任保险并不相互排斥。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商业保险也可以是强制责任保险,故该法院对被告六安市分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同时,鉴于朱广建是被告陈德宏雇佣的司机,朱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了,作为雇主的被告陈应当代为其承担赔偿责任。

遂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赔偿罗美等五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05684元中的16万元,余款4万余元由陈德宏负责赔偿,并由陈德宏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证据不足,改法院不予支持。(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0: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人身损害标准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张律师解答: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张律师解答: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
    2023-07-02
    492人看过
  • 交通事故骨折有没有人身损害赔偿?
    一、交通事故骨折有没有人身损害赔偿?是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针对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有异议的,可以起诉处理。二、精神损失费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2023-04-19
    249人看过
  • 贵池区法院妥处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
    贵池区法院悉心调解雇工人身案,善待当事人,以真情化解纠纷,维护雇工合法权益,促进了雇工市场的和谐发展。去年3月份,贵池区牛头山镇黄湓村陈某受同村的胡某雇请,为姥山村的王某建房提供劳务,在建房现场跳板上进行粉刷时,跳板横档断裂落地受伤,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当事人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今年上半年,原告陈某起诉被告胡某、王某,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6774.50元。法官结合案情,借助于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规定,应用它的立法精神和原理来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经过多次上门调解,双方互作让步,被告一次性付清21500元的赔偿费用。今年以来,区法院共受理类似于上述雇工赔偿案件28起,经调解雇工得到赔偿共计32万余元,保障了雇工权益,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2023-06-08
    55人看过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比较复杂的纠纷形式,涉及众多法律、医学、国家政策等专业性的知识,一般公民难以全面获取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处分自己权利时很容易进入认识误区,特别是一些事故发生后急需求助的受害者,由于经济上依赖于赔偿义务的经济赔偿,为应付眼前的发生的医疗费等,出于权宜之策考虑极易陷入对方的“协议陷井”,如果一味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就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数额巨大的人身赔偿,从法理上讲实属显失公平。面对如此利益严重失衡的现象,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协议内容情况,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上述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或者变更权,以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
    2023-04-06
    486人看过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人身损害诉讼管辖法院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诉受理。二、人身损害案件分类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迳行以民事案件受理。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
    2023-05-02
    99人看过
  •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6]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己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讨论通过,即将公布施行。该条例对保险公司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将授权有关部门作出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要求我院“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审判实践及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研究提出过渡性意见,指导我省有关案件的审判”的精神,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3月24日第10次会议决定,现对我院2005年2月25日印发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八条作如下修改:保险公司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人民币5万元责任限
    2023-04-23
    132人看过
  • 被抚养人的赔偿范围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
    被扶养人的范围如下:第一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这种情况具体包括:1、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第二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种情况具体包括: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本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4、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兄、姐。民法典中被抚养人范围如何确定民法典对抚养人范围如何确定没有规定,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被抚养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
    2023-07-03
    196人看过
  • 儋州法院执结一宗5年人身损害赔偿案
    经过不懈努力,近日,儋州法院成功执行一宗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申请执行人终于领到了最后一笔执行款71000元,一宗重信重访5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2005年12月8日,吴某强驾驶一辆琼A53XXX牌号厢式货车从白沙途经儋州返回海口的路段时,将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陈焕天撞翻并碾轧,造成陈焕天当场死亡。死者家属遂向儋州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院于2006年12月8日判决吴某强、郭某湖(货车车主)连带赔偿死者家属25万余元。2007年3月22日,死者家属向儋州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提取郭某湖琼A53XXX牌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85000元给死者家属。因吴某强被关押,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该院又对郭某湖的财产线索逐一进行调查,发现郭某湖在银行只有少量存款,其他财产除了已抵押给银行的汽车、房屋外,另有的一辆小型汽车可供执行,但由于该汽车被郭某湖藏匿无法进行实物扣
    2023-06-06
    371人看过
  • 交通事故赔偿指南:涉及人身损害如何赔偿?
    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健康权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还应该赔偿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交通事故造成危房怎么赔偿车辆撞向房屋,造成房屋变成危房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按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有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超出限额的,由责任人承担超出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
    2023-07-06
    247人看过
  •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折抵
    简要案情某企业职工在骑自行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职工身体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职工不负事故责任,机动车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该职工治疗终结后根据侵权法律关系从肇事方获得了各项赔偿款计55000余元,随后,该职工认为他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工伤,故要求企业按工伤另行赔偿计60000余元,而该企业因为节约成本没有为该职工投保,以至造成该职工无法通过工伤保险通筹的途径对该职工进行赔偿,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仍应对其未投保的过错向受伤职工进行工伤赔偿.对于此赔偿数额企业感到了无比的压力.笔者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分析案情后,认为在企业没有及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原则上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工伤赔偿.但是该职工已先从机动车肇事方那里获得了赔偿,如再以工伤法律关系向企业索取赔偿显然是获得双倍赔偿.该职工的要求欠缺法律依据,经笔者与该职工多次协商后企业与其达成了和解协议
    2023-06-04
    279人看过
  • 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该怎么审理
    法院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审理案件。法律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一、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呢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致残赔偿项目: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3、死亡的赔偿项目: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
    2023-02-04
    289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5]21号)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区县法院民一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各人民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出现了诸多新问题。为及时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我们归纳了相关问题,提出一些规范性意见,供各法院民事法官参照适用。适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反映。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与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答: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责任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垫付与直接责任的争议。至于其诉讼地位,当前司法实践亦做法不一(列为共同被告、列为第三人、不参加诉讼等做法均存在)。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
    2023-07-02
    78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提出了“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一、法律援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
    2023-03-18
    67人看过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鉴定费谁承担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鉴定费谁承担受害人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采用第二种意见。1、《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
    2023-04-19
    482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额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7
      、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管辖的确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原告提起的诉讼的案件是由那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就案件的级别管辖而言,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
    •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院是哪个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10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法院的选择有可能影响赔偿的
    • 交通事故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哪个法院管辖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17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法院的选择有可能影响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