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陕政发[200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不仅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防止土地批租领域滋生腐败现象、确保对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的重大举措,而且是强化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实现经营城市战略目标、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以及适应WTO新形势的宏观要求。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土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努力规范土地市场,整治土地供给秩序。
近年来,我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国有土地资产市场配置的比例偏低,不足建设用地总量的20%,且透明度不高;土地资产处置不规范、不到位,绝大部分改制企业没有依法处置国有土地资产;划拨土地非法入市,隐形交易现象时有发生;闲置土地及低效利用土地比重较大,占城市用地总量的10%;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屡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以改革和创新的精神,积极开拓土地市场,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发展。
二、严格按照“五统一”原则,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
坚持土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市、县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和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的关键环节。市、县土地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城镇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要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县、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理顺土地管理体制,确保“五统一”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转,不得多头审批土地。
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所有建设用地必须由政府统一供应。市区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用、统一提供;市辖区及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依法纳入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市区范围内存量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购、统一开发,按市场需求负责供应。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招标、拍卖出让,一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002年元月1日起,凡经营性用地有两个以上竞争者竞买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供地。要严格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范围。对符合协议出让方式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向社会公开。
加强城市地价管理,建立健全地价体系。2002年上半年,县区要完成基准地价的调整和审报工作。同时要加快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全市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务必于2002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用地行为
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二级市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实行全市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统一编号。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受让人和承租人未付清全部出让金和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改变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对非法转让、重复交易的,依法查处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加大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力度,凡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未依法处置的,必须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以拍卖形式处置破产企业资产或其它不动产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实施。
禁止“零地价”出售土地和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招商引资和引进项目。严禁开发商以各种名义屯积土地,炒卖土地。
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减免、挪用土地收益金。要坚持收支两条线,保证国有土地收益金用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管理,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年度计划由土地主管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按一定比例确定。
积极研究制定商品房用地管理有关政策,规范商品房用地行为,保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规范行政行为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重大事项。同时,从土地管理体制和机制入手,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当前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基本制度:
(一)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有效做法。因此,各级政府要在2002年底前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要积极开展土地收购储备,由土地主管部门统一收购和回收土地,并有计划地供应土地,防止供大于求,以便政府掌握土地市场主动权,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
(二)地价管理制度
地价管理是土地资产管理的核心。各级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要对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以及估价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土地收益金收缴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加强对土地收益金的收缴和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杜绝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消除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居住在不同地域居民之间在土地使用上的不公平现象。
(四)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
加大土地登记覆盖面,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外,土地登记要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做到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
(五)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制度
对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协议出让地价的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要健全机制,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各项制度规范运行。要逐步健全相应的土地管理机构,加快土地收购储备、土地有形交易和国有土地资产运营工作步伐,以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WTO新形势的需要,实现经营国有土地资产的战略目标。
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从严执法
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监管。要建立一套严格、科学、规范、有效的土地资产执法监督制度。近期要建立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严厉打击土地资产领域的犯罪行为。对违法案件的查处,不能一罚了事,以补办手续了事。不仅要处理事,而且要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土地资产的监督审计力度,对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租金,千万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2001年12月31日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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