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职工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等问题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55:34 252 人看过

你区藏政发〔1983〕6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职工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保健药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对海拔二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发给高原地区临时补贴。

二、补贴的标准,根据实际海拔高度分为三类:

(一)凡在海拔二千五百米至三千五百米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十五元;

(二)凡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至四千米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二十五元;

(三)凡在海拔四千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三十五元。

三、按以上补贴标准计算,全区享受补贴的职工共计十三万一千五百人,每年需增加三千九百万元。所需经费开支,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中央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单位由自治区从财政包干数额内自行解决。

四、此项高原临时补贴,自国务院批准之月份,即一九八四年五月份起执行。

关于发给职工保健药品问题,有病的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解决,不另拨款,也不要将药品折款发给个人。

发放高原地区临时补贴时,请注意做好各族职工的思想工作,并将你区具体执行办法报送我们两部备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6: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放民族地区职工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安排全区广大职工的生活,调动各族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引进人才,搞好我区四化建设。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六年四月份起实行民族地区职工生活补贴。现具体规定如下:一、发放的范围及标准凡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包括民办教师、离退休职工及按月领取40%工资的退职人员以及带薪进修学习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补贴费十元。发放方法是:五月发工资时发四、五月的补贴,以后随每月发工资时发放,不准提前,也不能集中一次发放。二、经费来源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一般的从单位预算包干结余、单位预算外可使用的资金或当年预算调剂解决。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应从收入中开支。对有困难的中小学校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企业单位可以摊入成本费用。企业的调节税率和留成比例均不变。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对资金使用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努力搞好生产、增收节支,并认真做好“小钱柜”清理工作,按政策收回资金,以
    2023-04-22
    163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用航空局外航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外事固定补贴和提成补贴问题的复函》
    民用航空局:你局(87)民航局函字第872号《关于提高我局外航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外航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的外事固定补贴和提成补贴,从1988年1月起参照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5)部办字第408号文批复同意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关于人事服务公司外交服务人员补贴实施办法》执行。其范围只限于在直接受聘于驻华外国航空机构或个人的全体在岗人员中进行分配。增加补贴的所需资金从留用的利润中解决。
    2023-06-08
    56人看过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问题的批复
    中共西藏区委组织部,西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你们报来的《关于兑现西藏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藏组字〔1998〕31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由现行的人均每月244元提高到人均每月340元,对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离退休费。请你们按此批复抓紧研究提出各类区的津贴标准,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泉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南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请示》(泉政文(2007)1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南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2001~2020)》。二、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用地布局实施,加快城北组团的建设步伐,形成新的城市中心。加强规划引导,搞好环境综合整治和配套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三、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市内湖的水质,使其成为城市的景观湖;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
    2023-08-17
    417人看过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
    发布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发布文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现转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5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翻印发至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我区许多地方早婚早育的情况较为严重,有的还有发展趋势。全区每年结婚的人数在八十万左右,但办理结婚登记的一般是六十万人,早婚、结婚不登记的约有二十万人。据调查,早婚约占违法婚姻的70-80%。按此推算,每年早婚的人数约十五万,早婚必然造成早育。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一九八九年全区妇女因早婚生育的小孩近九万人,占当年人口出生数的9、87%。早婚早育多,人口增长的速度就难于控制。早婚早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社会内
    2023-06-12
    106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赴外地治疗护送人员路费报销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因病到外地治疗能否报销护送人员旅费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后,意见如下: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的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就地治疗。如经主管医疗机构确定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必须到外地治疗的,一般病人不应派人护送,特殊病症必须派人护送才能确保病人安全的,可以报销护送工作人员的旅费。病人及陪送病人的家属路费均由本人自理。个别生活有困难的,可在职工福利基金内酌情补助。
    2023-06-09
    381人看过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青藏铁路安全畅通的公告
    建设青藏铁路,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西部大开发的标志性工程,是西藏人民的政治线、经济线、幸福线和生命线。青藏铁路的建设对于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巩固祖国西南边防,加快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扩大西藏同全国各地的经济文化交流,造福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铁路安全畅通,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现公告如下:一、各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政府有关部门、青藏铁路管理机构,应当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和广大群众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全社会和铁路沿线广大群众铁路运输安全常识教育,提高爱路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和乡(镇
    2023-06-08
    214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已翻印发给你们,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提出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请结合国务院有关文件一并贯彻执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
    2023-04-22
    272人看过
  • 内务部、劳动部复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等问题的函
    四川省民政厅、劳动局:1963年12月21日(63)民城救字第710号、12月27日(63)民城救字第745号来文均收悉。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转为集体所有制以前确定退职的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老弱残职工是否由民政部门按本人原工资标准30%①进行救济等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即:对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所需的治疗费用,由原处理单位负责。如果原单位已经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果原单位已经撤消,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转为集体所有制前确定处理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老弱残职工,可以退职、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为本人原工资标准39%②,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他们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另按照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此复。注①②根据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规定的救济费标准已改为40%。
    2023-06-09
    389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税政字[1996]159号【发布日期】1996-08-15【生效日期】1996-08-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1996年8月15日财税政字〔1996〕159号)辽宁省地税局: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原则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按照《农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移,因此,农
    2023-06-07
    242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
    广播电影电视部:你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拟订的《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附: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暂行办法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广播电视发射天线不断增高。为了合理地解决天线架设,大修、维护和调试人员在高空作业期间身体方面的额外需要,鼓励他们积极从事高空作业,巩固广播电视天线工职工队伍,不断提高广播电视的播出质量,特制定《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暂行办法》。一、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凡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中,专职从事广播电视天线架设、大修、维护和调试的人员,都按照本办法发给天线工岗位津贴。二、岗位津贴的种类和标准考虑天线工在身体方面的额外需要,以及上塔作业时的危险性,岗位津贴分为保健津贴和高空作业津贴两种。(一)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天0.60元。(二)高空作业津贴标准,按在广播电视天线杆、塔上作业位置的高度,分为以下四个档次:第
    2023-06-09
    94人看过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劳动局、区人事局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意见的通知
    区劳动局、区人事局>,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号、52号通知规定,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已经发给了生活补贴费,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问题仍未有具体规定。现根据劳动人事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对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未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可由发给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发给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十二元。二、我区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三、已享受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的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精简退职老职工,按自治区民政厅通知执行。四、对于上述人员退职后又受聘或重新参加工作的,不再发给生
    2023-04-22
    68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工序实行岗位津贴问题给兵器工业部的复函
    同意对“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工序的工人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对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岗位,企业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努力改革工艺,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工人安全生产。(二)实行此项津贴的范围,只限于来函提出的“粒状黑药”生产中二味、压药、造粒等十二个工序。其他工种岗位,一律暂不实行。(三)津贴标准不宜过高。我们意见,根据危险程度,并考虑劳动强度、粉尘浓度等条件,甲类(包药、压药、打片、内外运输、洗铝片、造粒)日标准不超过一元;乙类(三味、光药、选粒、混桶包装、化验分析)日标准不超过七角;丙类(二味)日标准不超过五角。另外,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也可低于上述标准。此项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四)实行此项津贴不另行增拨工资指标。企业可在上级核定给本厂的工资总额内减少不合理的开支中解决,不足部分,可从企业的奖励基金中补齐。亏损单位,应暂缓实行。(五)凡过去已经实行的同类性质
    2023-04-22
    397人看过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藏政办发〔2008〕81号发布日期:2008-6-23执行日期:2008-6-2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5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下同)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评价、奖惩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
    2023-04-24
    36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日期:2008-5-14执行日期:2008-7-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5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代主席巴特尔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一、《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办法》(1991年7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三、《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1992年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四、《内蒙古自
    2023-06-07
    159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关于张**部分有效问题的批复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8
      有公证遗嘱,但仍需所有继承人配合才能办继承权公证,或者继承人对遗嘱有异议的,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遗产。你母亲是原告你们几兄妹都列为被告,你们几个在法院庭前调解时表示同意放弃继承,老二老三不同意就等法院出判决书就可以办理继承了.根据《》第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
    • 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22
      1、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
    • 最高人民关于革命军人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的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的函[标注][章节]中国XXA同志:由XX转来你的来信一件收悉。你所询问关于革命军人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及终审判决的问题,因不了解所问详情,仅就我们处理这类问题时的几个原则意见提供你参考。一、关于男女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处理问题,婚姻法第七章已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双方的应得财产都要保护,若一方在离婚后生活确有困难,可给予适当的照顾。如果一方在离婚时愿意将自己应得
    • 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
    • 劳动和社会保障XX关于当事人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0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号:劳社厅函[2004]12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有服申请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