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抵押权的联系及相同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8:30:58 82 人看过

一、质权与抵押权的联系及相同点有哪些

(一)二者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二)二者均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

(三)二者均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为内容;

(四)二者均依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设定。(担保民法典定原则)

(五)二者与普通债权相比具有优先受偿性。

(六)质权与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及所担保的债权均具有特定性。

二、抵押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有,抵押权人不占有被抵押的财产,而质权人占有被质押的财产;抵押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可质押的财产包括动产和权利;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订立的是抵押合同,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的是质押合同。

三、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因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得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因为于此情形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此时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通说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因为抵押权成立在前。但是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出质人于设定质权后可否再设定抵押权呢,即先质后押呢?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和观点。有的认为,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的,因为质权因占有标的物而生效力,而抵押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也得占有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这样如抵押权人的债权清偿期先行届至,则抵押权人实行其占有就与质权人的占有效力发生冲突,所以,基于先设定质权后设定抵押权会发生实行上的困难,于设定质权后不可再设定抵押权。有的认为,在同一动产上设定质权后可再设定抵押权,因为尽管若抵押权实现在前时,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占有标的物时会与质权人的占有发生冲突,但这也是可以解决的,可以于抵押权实现所得的价款中先提取质权担保额,或先行清偿质权人债权,或将其提存。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但也并非不可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与质权竞合,于此情形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惟应注意的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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