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合同怎样有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18:01:23 421 人看过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一、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享有地役权吗

需役地部分转让时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享有地役权。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进行转让或者抵押,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权利不变,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约束不受影响。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形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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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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