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法有哪些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包和转让的不同
转包与转让有两个原则区别:
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备案要求也不同。转让的,因已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则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而转包及其他方式流转的,因无需经发包方同意,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但发包方仅以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文章开始谈到的情形,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合同条款中使用了“转让费”、“转让期限”的词语,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无效;从合同的实质条款内容看,也属于转包合同,因而不能认定其为转让合同,而应确认为转包合同。
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
6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62.土地经营权纠纷
67.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4)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111.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3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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