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地面积的确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坚持原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地块不变的原则,不得扰乱、变更原承包关系。只要增加的面积在承包地范围内,就应属于原承包农户,并按原承包关系确认。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利用增加的面积弥补不足,不得向其他农民调整,更不得将增加的面积返还集体经济组织。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发生争议的,应当在争议解决后进行确权登记。对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多种办法,尽量明确。有争议的,争议解决后确认登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因实行规模经营和土地整理而扰乱原有“四到”界限的,按原承包面积比例分摊给农民。
3。承包地已在农民之间流转的,流转后承包地经营权没有争议的,根据有关农民的申请,按目前占用土地的承包人办理确权登记。有争议的,应当在登记前解决。跨村民小组交换承包地,双方村民小组民主协商同意交换的,交换后可按合同关系登记;双方或一个村民小组不同意交换的,仍按合同关系登记交换前的合同关系。以转包、租赁、股权、抵押等方式出让的土地,由原承包转出的农民进行登记,受让人不得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转让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出让合同约定。4承包地块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农民在承包地上建房或改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自行挖塘、开渠、修路、埋坟的,仍将登记为农业承包地,计入承包地面积。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处理。承包土地经审批由农民占用建设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再纳入登记范围。
5。承包地被征用和占用。承包地已被国家依法征收,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从承包地地块和面积中扣除,办理变更登记。除承包人占用道路、水塘、水库等公益性工程用地外,还应当减少公益性建设用地面积。征收闲置的耕地属于农民自己耕种的,不予登记发证。农民占用田间道路、沟渠、池塘、水库和水坝进行耕作。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1995〕计字第26号),乡(镇)、村(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和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属于集体所有乡(镇)集体所有制和村(居民)集体所有制。因此,农民占用的道路、沟渠、池塘、水库、大坝等耕地,不属于第二轮家庭承包地,不进行登记。7退耕还林。农民在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后,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已取得林权证,但仍为承包耕地,需确认登记,并在备注栏说明。农民在非第二轮承包的土地上退耕还林,取得林权证的,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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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可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出现违约行为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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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1-07-1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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