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
第十条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采取前款规定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
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出现运力供大于求状况,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决定暂停对特定航线、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运力许可。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期间,对暂停范围内的新增运力申请不予许可,对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但暂停决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运力批准且已开工建造、购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测,分析水路运输市场运力状况,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分析结果作出。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事项。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3份。无格式要求。
申请单位提供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八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
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包括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运输市场分析,新增客船的,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及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的说明;原件验,复印件3份。无格式要求。
申请单位提供
《贵州省水路运输、港口管理业务工作指导书》第六篇第十八节省际、省内内河运输企业新增客船或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申报资料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运输市场分析,新增客船的,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及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的说明)
3
“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验,复印件3份。
海事部门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第十九条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4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验,复印件3份
航务部门提供
《贵州省水路运输、港口管理业务工作指导书》第六篇第十八节省际、省内内河运输企业新增客船或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申报资料3.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向立琴
<!--
-->
1个工作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八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贵州省水路运输、港口管理业务工作指导书》第六篇第十八节省际、省内内河运输企业新增客船或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申报资料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运输市场分析,新增客船的,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及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第十九条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贵州省水路运输、港口管理业务工作指导书》第六篇第十八节省际、省内内河运输企业新增客船或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申报资料:3.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向立琴
<!--
-->
1个工作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八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贵州省水路运输、港口管理业务工作指导书》第六篇第十八节省际、省内内河运输企业新增客船或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申报资料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运输市场分析,新增客船的,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及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第十九条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贵州省水路运输、港口管理业务工作指导书》第六篇第十八节省际、省内内河运输企业新增客船或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申报资料:3.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考评)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港航管理科全体人员
3个工作日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考核合格进入下一流程;考核不合格,港航科书面通知窗口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聂海
1个工作日
1.对预审意见中提出的填写错误等问题是否进行了更正和完善;2.是否有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等情况;3.经营船舶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对照“现场踏勘返回资料清单”的内容,审查踏勘组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5.所有资料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正确;6与其他机构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规定,建议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规定,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祖其
2个工作日
(一)审批标准:1.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3.后台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汇总报批的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5.行政许可审批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规定,建议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规定,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向立琴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监督通知书》;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向立琴
-->
1个工作日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监督通知书》;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B区04航务窗口。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第十条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采取前款规定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事项。
2
法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出现运力供大于求状况,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决定暂停对特定航线、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运力许可。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期间,对暂停范围内的新增运力申请不予许可,对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但暂停决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运力批准且已开工建造、购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测,分析水路运输市场运力状况,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分析结果作出。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事项。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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