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成为法官采纳的证据,所以鉴定与判决密切相关。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体是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鉴定主体的合法是指造价咨询企业是否是合法的鉴定机构,在法律及相关规定上是否可以承担该项目的鉴定,咨询企业不具备鉴定的资质或者在鉴定人员不是注册造价工程师,鉴定主体不合法,出具鉴定结论也就不合法。司法鉴定的范围应该根据鉴定委托书的范围进行鉴定,鉴定的范围不能扩大也不能遗漏。
工程造价鉴定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委托阶段。第二阶段是鉴定实施阶段,对鉴定资料进行分析判断,特别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疑点以及模糊不清的事项,要进行现场踏勘和双方询问记录,在踏勘现场时必须是实际鉴定人,同时也是出具鉴定意见书的人,也是合法的鉴定人,并且要两人以上。第三阶段是出具鉴定意见书和出庭质证。
律师补充: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司法实践中对鉴定费用的负担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
由申请方承担。
2、由当事人平均分担。
3、按当事人主张的工程造价与鉴定意见确定的工程造价之间的比例确定。
鉴定费用产生于当事人一方承担其举证责任。作为诉讼费用的一种,法官在确定鉴定费用负担时亦应考虑到前述诉讼费用制度设计初衷。在个案中确定工程造价鉴定费用负担的逻辑起点亦应当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审慎、合理地主张工程造价,进而由双方为自己虚报或者主张不准确的工程款部分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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