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修改,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追加刑责的情形。具体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哪些情况下醉驾要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l2月27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醉驾从重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1、醉酒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l00毫升以上的,应当从重处罚。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的,应当从重处罚。
4、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应当从重处罚。
5、醉酒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6、醉酒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宄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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