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1:15:39 426 人看过

刘某系某公司临时招聘人员,2004年7月19日,在日常工作中不幸被机器挤伤左手,后被依法鉴定为6级伤残。公司给刘某报销了住院医疗费,给刘某1万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然后终止了劳动关系。此协议是在双方律师主持下自愿签订的,可是刘某将钱拿到手15天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刘某与公司自愿签订的协议有效吗?仲裁是否有权撤销协议?

我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可见,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需要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家是通过依法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来解决的。国家通过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建立国家保障体系,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避免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且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其目的就是为了给劳动者更多的社会保障,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正当利益,避免了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损害对方权益情况的发生。

那么就其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了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要区别情况分析:一种就是在伤残定级之后,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工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那么劳动者可以按照工伤待遇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这时劳动者的权利就需要有自己来行使,那么按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可以自行处理的,只要符合平等、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双方达成的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是这里如果是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违背了调解的基本原则,或者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仲裁或者法院应当依法裁决或确认协议无效。。

另一种情况就是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为了隐瞒事故,规避法律,使单位不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和劳动者私了。这种情况是违法的,违反了国家的强行性规定,应当是无效的。但是如果该协议明显高于工伤待遇标准的,按照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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