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条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20:30:08 389 人看过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21: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合伙企业相关文章
  • 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在行纪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会产生这样几种法律关系: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有可能产生委托人和行纪人共同对第三人的关系等。其中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关键。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时,系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由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提出自己的异议。在发生合同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时,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损害赔偿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
    2023-03-03
    137人看过
  • 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条件
    合伙人退伙的条件有哪些.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一、合伙企业解散规定有哪些合伙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就应当解散,具体为:(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针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有哪些规定有限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发生以下情形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
    2023-02-19
    486人看过
  •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以及清偿顺序
    一、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以合伙财产清偿债务,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则债权人可要求三人中的一人、二人或全部承担其余欠款。赔偿完欠款后,三人方可内部就债务承担进行分配,若未约定具体分担比例,则按照平均分配原则分担。若有约定的,按其内部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责任。二、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三、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原则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原则如下:1.全额清偿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前提。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先合伙企业债权后合伙人债权的原则。
    2023-04-24
    372人看过
  •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与联系
    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大量存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但是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存在着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2、法律地位不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3、内部关系不同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4、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不同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其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5、对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公司股东以出
    2023-03-17
    277人看过
  • 企业规章制度与安全文化的关系(论文)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各行业制定的关于生产的规程、规范、细则和办法的总和。安全文化则是在将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机会下降到最低限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价值观、规范、信念、态度、习惯和任务的综合产物。安全文化这一术语是1988年国际核安全咨询组提出的,安全文化的核心问题是保护人。目前安全管理主要是以责任制和规范制度规范人的行为,以奖罚手段来调节人的活动。安全文化则是用文化的功能使企业和个人安全素质达到新的水平,建立安全至上的观念。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具体的,它以准确严密的条规形式表现出来,它告诉你准许怎么做,不准许怎么做,涉及到每一项工作、每一项作业、每一项作业的每一过程。安全文化不是具体的管理问题和管理方法,而是安全管理中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回答的不是如何解决某些具体问题,而是该有什么样的安全规范、安全信念等重大问题。安全文化揭示了比具体的管理方法更为重要的管理灵魂和管理文化观念的,但安全文化可以通过具体
    2023-04-24
    363人看过
  • 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的区别
    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2)民诉意见中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6、个人合伙的
    2023-03-17
    142人看过
换一批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伙企业
    相关咨询
    • 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18
      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
    • 借贷关系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11
      要明确民间借贷和合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主要区别是:1。民间借贷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贷款双方是否形成贷款关系和贷款金额。贷款目标和贷款期限取决于贷款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有效。建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民间贷款也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款人自由约定。2、对于合伙,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提供资金、实物、技
    • 怎么理解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3-16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如下: 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 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
    • 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29
      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合伙善意进行民事行为的人,包括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和善意与合伙企业设定其他法律关系的人。合伙人设立合伙的目的是通过合伙经营活动而赢利,而合伙的经营活动不是封闭的,必须通过市场与第三人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达到经营目的。合伙人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合同无关系不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04
      所谓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而合伙人个人债务,则是合伙人个人以自己个人名义对他人所欠的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不同于合伙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务人是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应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个人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享有的份额为限,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无关。合伙债务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