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会提案权含义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08:46:30 104 人看过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只有达到3%这个条件才有提案权,也即3%是提案权的实质条件。

2、每个股东都有提案权,3%只是董事会必须讨论的条件,不是行使提案权的条件。很多人坚持第二种观点,从自然法来看,天赋权利,权利是绝对的。每个股东都享有基于其身份而派生的提案权,这种权利是股东身份权的表现之一,尽管其行使需要一定的条件,但是这种条件只是立法政策而以,不是权利本身的条件。所以,提案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3%只是这种权利必须给与特别重视的条件。对此,笔者又不同的观点,

理由如下:

1、从词义上说,“提案权”的“案”字的含义应该是“议案”的意思,按照西方国家议会的惯例,议案是必须要被讨论的,否则就不是议案了,所以公司法103条要求董事会必须把议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这是议案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不是3%的条件成就的。而地98条股东建议权只是股东提案权的基础,不能是提案权。

2、从类比上说,股东的提案权和人大代表的提案权很相似。人大代表的提案权也要求有一定的人数限制的或者是一个代表团,这与每个人大代表的建议权不一样。股东一般的建议权只是股东对于公司内部事务合理干预的权利,不能提升到提案权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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