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股东知情权的问题是对所有股东权益的一种保护。在很多情况下特别重要的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大股东知情权一般不会受到侵犯,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权利保障他的知情权,更多的是中小保护的问题。
谈到知情权,首先是知情权的价值是什么所谓知情权,就是了解公司情况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对于这样一种权利,有的人看中,但更多的人并不太看中。特别是公司的当事人和股东,对于他的股东权利他也许更看中的是分红权、他的剩余财产分配权、他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他的选举权、罢免权等等。对知情权很多人并不以为然,觉得无所谓——不就是打听事、了解事的权利,知道也行,不知道也无所谓。其实从法理上说知情权是非常重要的权利,知情权与股东其他权利之间有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是股东行使和实现其他权利重要的前提和条件。如果一个股东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不知道公司是盈利了还是亏损了,不知道公司赚了多少还是赔了多少,公司明明盈利一千万,董事长硬说今年就赚一百万,大家随便分分就完了,这时候股东分红权还如何实现呢;假如一个股东不了解公司的管理人员,是否忠实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是否有损害公司利益、占有公司财产等不当行为,股东又怎么行使自己在股东会上的选举权,对管理人员的罢免权。开股东会时候小股东是很无奈的,是很茫然的,这正是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为什么很多股东不愿意参加股东会,股东会出席的比例很低,因为很多股东根本不了解情况,他觉得开会没什么意思,他根本不了解情况。从这一点来说知情权很重要。
股东查账权的保护
原来《公司法》对知情权有所规定,但是规定的远远不够,只在第32条有一个非常简要的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实际上股东需要了解的信息很多,而最重要的信息莫过于财务信息,而且这种财务情况绝不限于原来《公司法》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更重要的财务信息是公司的财务账薄。要说股东知情权,最重要的权利是查阅会计账薄的权利,也就是查账权利。这些年的实践当中发生了很多这样的纠纷,股东要求查账,被公司拒绝。股东认为只有通过查账才能了解公司情况,才能保证我的权利,公司说你凭什么查,董事长可以把股东赶出来,《公司法》的确没有股东享有查账权的规定,在实践当中形成了一个问题,到底能不能允许股东查账
三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文件时,就这个问题形成了草案,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座的各位律师可能参与过讨论。起草草案时,在怀柔开了两天会,讨论了一些问题,其中特别讨论到查账权问题,讨论了整整两个小时。最高法院想通过司法解释把查账权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加以肯定,结果引发了会议争论。有些人认为这个非常好,在中国真正保护股东权利就得查账;但是另外一种意见表示反对或者保留,理由是什么呢我记得最主要的理由有两个:第一个,赋予股东查账权,会不会严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如果让股东查账,股东会不会随意地利用这种权利,会不会今天查、明天查、他查、你查。如果股东人数多的话,公司无法应对。还有人担心查账时候还得派人看着,如果不看着说不定把他哪一页给撕掉了,最后证据都没了,这样搞下去公司受不了。第二个,查账权的行使会不会泄漏公司商业机密,会计账册当中记载很多公司营业秘密,包括营业的客户、交易金额,单价、数量等等,这些东西如果让全体股东都知道,返过来可能有损于公司利益,因为有些股东本来跟公司就离心离德,因此当时做规定时候处于两难状态。
《公司法》修改对于这个问题要不要解决怎么解决经过反复研究,最终形成新《公司法》的第34条。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这句话给这个问题下了结论,股东是享有查账权的,法律做了明确的肯定。但是如何解决反对者所担心的问题呢如何防范查账权给公司经营造成的干扰和商业机密的保护问题呢接下来《公司法》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应该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表明查账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是不可以滥用的。条件就是要基于正当的目的和合理的根据,而不能无理取闹。说到这里大家一定会想什么叫正当目的什么叫合理根据如何判断在法律当中最难对付的就是这类问题。我说是正当的,我说是合理的,他说是不正当、不合理的,我有一千个理由公司都说不正当。法律规定公司有权拒绝,权利在公司手里,有些人甚至说我怀疑你有问题。因为怀疑董事长、董事侵吞公司财产,我要查账,这样行不行这叫不叫正当,够不够合理别人会说凭什么怀疑,你有根据吗,你有证据吗不能说我就是没有证据才要查账,我就要在财务账薄上找证据。如果这么搞的话就形成恶性循环了,所以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查账权就是句空话。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法》做了进一步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那就是打官司,没有办法,股东跟公司之间无法对这个问题形成共识,只能寻求司法救济,让中立的法院对此做出裁决,法院认为是正当、合理的就可以查。
当然这一规则,我想在《公司法》实施之后一定会有很多问题。股东一定会充分的利用这一条权利。当然这条在实践中也一定会引发进一步的问题,在执行当中如何理解、如何把握,现在我们就应该想到这些问题。比如查账权,法律规定的会计账薄内容和范围是什么有人理解这个账薄就是几本账,就是公司做出来的几个账本;另外一种理解,不仅包括账册,也包括账册赖以形成的原始凭证。所谓的会计账薄包不包括原始凭证、发票、白条等等这些东西。有过经验的人都知道,要说查账的话,你得让我查下面的东西。就像查领导干部经济犯罪一样,账是可以做出来的,一个公司可以有几套账,这就要查原始凭证,这样才能发现问题。如果要真正保护股东权利,要真正的发现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我觉得应该包括原始凭证。这又是争议的,从法条上来说,会计账薄包括不包括原始凭证,有的地方好像包括,有的地方好像不包括,有的地方好像把二者结合起来了,这是实践当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我比较赞成包括原始凭证。
股份有限公司里面有众多股东,其中很多是中小股东,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享有各项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翻阅公司股东会记录、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核、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等,这些都是股东知情权和查账权的规定。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中引起最大争议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否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赞成说从法的价值判断出发,认为从有效监督管理机构的行为,切实保障股东权益需要和立法目的出发,《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会计账簿包括公司会计记录的原始凭证。反对说认为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在会计法上,会计账簿只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并不包括原始凭证。因此,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原始凭证。
笔者赞同反对说,理由如下:
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看,会计账簿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并不包括原始凭证。
其次,从历史解释角度看,在现行《公司法》修订之前,法学界对会计原始凭证能否列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已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基本上持肯定态度,司法实践中亦不乏此种案例。但此次修订的《公司法》在吸取学界和实务界对股东知情权的研讨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股东财务信息知情权方面仅规定了财务账簿,并未涉及会计凭证。……。可见,立法对将会计凭证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疑虑和担心。
再次,从体系解释角度看,《公司法》除第34条外,第171条也规定了公司会计账簿,并且该条同时规定了公司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因此,《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会计账簿不可能包括公司原始会计凭证。
不过,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司法》第34条不能作为股东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请求权基础,并不代表公司股东就不享有该种请求权。
首先,从规范性质看,《公司法》第34条是授权规范,该条第2款赋予了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是,并未否认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这就好比该条第1款并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可是从未有人质疑股东享有该项权利。公司法规范是个系统的体系,并不只是体现公司法的某条具体规则。某条规范不能成为股东一项权利的请求基础,并不否认其他规范可以成为股东该项权利的请求权基础。
其次,调整公司和股东关系的主要规范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然而公司法规范不仅包括公司法规则,还包括公司法原则;公司章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约定的明示条款,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商业原则蕴含的默示条款。根据公司法原则和公司章程的默示条款调整公司和股东关系的现象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屡见不鲜。比如,原《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可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实践中就已经出现了法院受理股东解散公司请求的判例;原《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代位诉讼,可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实践中同样出现了法院受理股东该种诉讼请求的案例。《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控制者对公司股东拒绝陈述、虚假陈述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项原则,股东完全可以以该项原则作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查阅公司文件,包括公司原始会计凭证。公司章程的默示条款不一而足,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从商业常识看,任何股东皆希望知悉公司运营信息,无论是控股股东,抑或中小股东。虽然基于风险收益一致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控股股东获得更多的公司信息无可厚非,但是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中小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信息同样天经地义。因此,公司章程的默示条款也足以作为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权基础。
另外,比较《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对象的规定略有不同,其中,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会计账簿可以成为股东知情权对象,而股份有限公司中,会计账簿却没有规定为股东知情权的对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可以成为股东知情权对象,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知情权对象却没有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
笔者认为:虽然对于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可以借助公司信息披露获得较多的公司财务信息,但是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具有封闭性,一样存在公司控制者滥用控制权的可能,一样缺乏公开市场的制约。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却未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该项权利,委实欠缺正当性。从保护股东权利和完善公司治理理念出发,《公司法》应当增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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