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案件法务分析与防范之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5:53:45 496 人看过

案例简介

案例一:近日,某国有银行A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A分行2名员工涉嫌非法套取38亿元票据,同时利用非法套取的票据进行回购资金,且未建立台账,回购款其中相当部分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而由于股价大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二:2015年5月至7月,有犯罪嫌疑人伙同某全国性股份制银行B分行工作人员,利用伪造的银行存款单等文件,以虚假的质押担保方式在银行办理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并在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至2015年底,B分行发生票据无法兑付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资金金额9.69亿元,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已冻结相应资金和相关资产。

票据伪造的法律界定

关于票据伪造的定义,我国《票据法》未给出直接定义,但《支付结算办法》第14条第3款规定,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票据法理论上的伪造,包括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情况。票据本身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一张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票据行,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我国票据法律中的伪造,是从广义上讲的,即其范围既包括了票据本身的伪造,又包括了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伪造的构成包含三层意思:

1.行为人是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2.必须有伪造票据行为的事实存在。这种伪造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一切手段假冒他人名义而从事的票据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故意而为。

从案例一、案例二中可以看出,行为人的共同特征是利用非法手段套取票据,并利用非法套取的票据进行资金交易,符合票据伪造的三个基本特征。

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分析

票据伪造牵涉到被伪造人、伪造人、其他签章人、付款人和持票人等多个行为主体,如何界定票据伪造对不同行为主体的法律效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自身债权、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

(一)对于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被伪造人在成立票据签章符合表见代理时的责任。这是被伪造人对票据有重大过失而应承担票据责任的主要表现。能够成立表见代理的条件主要有:一是被伪造人在一定场合曾向第三人宣称伪造人是自己的代理人;二是被伪造人已向伪造人授予了其他方面的签章代理权,如为委托其办理不动产手续,而将印鉴等交付票据伪造人,票据伪造人却使用该印鉴为了票据行为;三是被伪造人曾经授予给伪造人的票据签章代理权已经结束或者已经被撤销;四是在被伪造人同伪造人有雇佣关系时,伪造人以被伪造人的名义发出票据,如果依一般常识判断,可以认为是受雇人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在以上所述的四种条件下,被伪造人应对伪造票据承担票据责任。

(二)对于伪造人的法律后果。我国票据法确立了签名人承担责任的原则,只有在票据上作签章的人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才能由此而承担起票据责任,在票据上未作签章的人,是不存在票据上任何责任的。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作自我签章,他仅仅是假冒了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签章,这样,伪造者不可能直接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依据伪造票据对伪造人进行制服票据金额的请求,伪造人有权予以拒绝。但是,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并不等于他不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包括民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刑法上的刑事责任以及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

(三)对于票据上其他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和独立性,当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其他真实的签章时,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真实的签章人应对自己所为的票据行为承担票据义务。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依照规定,无论票据上真实的签名在伪造的签名之前,还是在伪造的签名之后,都不影响其应承担的票据义务。

(四)对于票据付款人的法律后果。票据付款人应当向票据的合法债权人支付票据金额,因此,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应当进行审查。我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票据法一般只要求付款人对背书是否连续承担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而不负责审查背书人签名的真伪,也不负责审查持票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

(五)对于持票人的法律后果。当持票人取得票据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票据法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当持票人取得票据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分为以下情况:一是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所有签章都是伪造的,持票人只能依民法规定,向伪造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伪造者时,伪造人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二是持票人所持票据上有真实签章时,如果是出票伪造时,那么持票人可依票据法的规定,向真实的签章人行使追索权,真实签章人履行义务后持有票据再向伪造人请求损害赔偿。三是持票人向票据上真正签章人行使权利未果时,可以向伪造人请求损害赔偿。

防范措施及建议

票据业务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的重要领域,风险频发多发,应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实现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一)强化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票据业务是违规操作频发及诱发大量案件的重点风险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牢固树立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并在机构内部深入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全面推行诚信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培育全员合规风险零容忍思想,使制度为先合规第一的经营理念成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有效防范违规经营风险。

(二)加强票据业务管理。依据自身业务规模、经营发展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在内控严密、系统完善、制度健全、人员到位的条件下,按照名单制管理要求,审慎规范开展票据业务,并按照会计核算要求真实准确反映票据业务规模。健全完善制度、内部控制措施、机制保障及纠错整改能力,推动加强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和审计监督三道防线建设,堵塞制度漏洞和管理真空,实现对票据业务风险的有效控制。

(三)加强重要环节风险控制。一是要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和银行同业账户的管理,从源头上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二是要加强开出承兑票据业务的管理,严格审查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合理确定授信总额,总量控制业务风险。三是要加强对票据贴现业务的管理,严格审查票据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密切监控票据贴现资金流向,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四是要按照人员、岗位、职责严格分离的原则,持续、有效开展与客户的对账工作,防止信息不对称引发风险问题。

(四)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风险处置。制定完善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制度,落实机构负责人对员工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职责。针对重要岗位、突出风险制定员工从业禁止性规定和职业操守底线,并定期开展员工行为专项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明确风险事件报告、检查、处置、整改、问责的标准化处理流程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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