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凡需要鉴定事故车辆及其他检材,由办案人在案发72小时内,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委托书,并由办案人亲自送到鉴定大厅技术科登记,对需要做车辆、物品及人员的司法鉴定的事故,必须由办案人及双方当事人三方同时到场,并签字方可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检验。
一、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机动车
要解决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问题,首先要界定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机动车”。
实践中,对于汽车、货车等常见车型认定为机动车没有异议,但对于以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出有关国家标准,达到或者接近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超标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争议较大。各地司法机关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不同认识。
(一)认为超标电动车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机动车
首先,根据《道交法》第119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道交法》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逻辑上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既然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是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则不属于非机动车。
其次,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类别中摩托车的技术条件。2012年9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GB7258-2012,以下简称《机动车国标》)将摩托车界定为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并将电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等四类车排除在外。其中,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普通摩托车。根据该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甚至普通摩托车的技术条件,故属于机动车。[注: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即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最新国标对部分技术指标进行了调整,比如最高车速由20公里/小时调整为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
(二)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机动车
这种观点认为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机动车国标》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强制性国家标准并非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因此,国家标准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只有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之后,才能据此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机动车。在此之前,不应片面地以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机动车国标》的规定,或者以《道交法》未排除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为由认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这种认定,属于不合理的扩大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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