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须从三方面入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15:23 472 人看过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为公民个人,赋予其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在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方面比较重视,而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则显得关注不够,如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将被盗?损?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法医鉴定结论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文书送达被害人,导致被害人丧失对鉴定结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机会;审查起诉阶段对公诉机关不予认定某种或某个犯罪事实以及侦查部门撤案的情形不予告知相应的被害人,导致被害人丧失了可能转为自诉的机会;审判阶段法庭常把被害人视为检察机关一方证人,庭审时一般案件被害人很少被通知到庭参与庭审,导致被害人申请回避权、讯问质证权、发言辩论权等权利无法行使等等。

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司法机关在保护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兼顾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意见,不得随意限制或剥夺被害人对诉讼活动的参与。

2.建立全面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①确立权利告知制度,严格依法告知被害人所处的诉讼地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参与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并告知他们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②保证被害人及时准确地获取有关案件进展的司法信息和不同诉讼阶段案件的处理结果,诉讼文书尤其是起诉书副本、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一定要按时送达给被害人。③完善规范被害人参与庭审的程序,以保证被害人能够全程参与庭审,依法发挥其在庭审中的控诉作用和证明作用。

3.从立法上切实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如规定允许多个被害人推举代表参与诉讼的原则,便于执法部门及时、准确地确定参与诉讼的被害人范围和行使告知的义务;对弱势群体的被害人应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等制度。

总之,让包括刑事被害人在内的当事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从程序上完善刑事被害人参与诉讼,有利于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林志标林坚毅)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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