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6:43:25 200 人看过

浙江省城乡建设厅:

你厅浙建规(1991)298号《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是否应当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请求》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不论新建、扩建、改建都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房屋的折建、翻建属于改建活动。因此,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的拆建、翻建,除不改变房屋外形和使用性质,只涉及内部结构加固、改造和内部装饰的修缮工程外,都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这与《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规定是不矛盾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4日 20: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城市规划法相关文章
  •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时须收验《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依法加强了城市规划和房地产权属管理,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产权保障法律体系。最近,有地方反映,有的房屋使用人未经产权人的准许,擅自向规划部门申请房屋的翻改扩建工程,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产权纠纷,影响社会的安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屋翻改扩建工程的报批手续,现作如下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一、各地规划部门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项目时,产权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租赁合同》及由产权人签署的《同意使用人翻改扩翻建房屋的协议书》,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二、凡未经产权人同意,不能按上述规定交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办理房屋翻
    2023-06-10
    450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市城市规划局(处、办):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精神,有关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工作要按照建规[2002]218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正在修编总体规划的城市,要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并纳入总体规划;其它城市,要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按规定报批。三、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各类城市规划,要根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要求,重新整理并明确强制性内容;正在编制的各类城市规划,要按规定明确强制性内容。四、调整或修编各类城市规划,涉及
    2023-04-22
    205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建设部第74号令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新疆建设厅:你厅《关于对建设部第74号部令执行中出现相关问题进行答复的请示》[新建法函(2003)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二、对于新开办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申请设立时可以不具备《办法》第八条(五)规定的条件,但必须具备本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6-10
    181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海城市大和购物广场拆迁评估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海城市大和购物广场拆迁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建〔2002〕24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货币补偿的金额,如果两家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家组对两家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参考专家组审议的意见进行裁决。你省人民政府制定有具体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2023-06-10
    356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城市测量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我省制定城市规划测绘任务施测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请示”(黑建规字〔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测绘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该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根据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城市测量管理工作由我部负责。目前执行的城市测量的资质标准包含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详见建设〔2001〕22号文)。考虑到城市勘测的性质和各省城市测量管理状况的差异,我部认为,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城市勘测工作的管理,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设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城市测量资质管理办法。特此函复。
    2023-06-10
    497人看过
  •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人发〔1999〕3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行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申报条件的人员,组织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的组织管理1、认定考试的组织管理按《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考务实施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实施认定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2、认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由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二、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认定考试的时间定于2000年6月4日上午9∶00—11∶30.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实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三、参加考试报名条件
    2023-06-10
    18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后,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断给我部来电或来函,询问在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该法实施后发现并需作出处理,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为此,我部于1990年11月8日就该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以(90)建法字第577号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提出“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该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案件,还是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而不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12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号函复:“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请按此办理。
    2023-04-22
    450人看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管函[2009]2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建造师制度是原人事部和我部共同设立的,其限定范围较为明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规定,建筑工程专业的建造师可承担园林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建造师可承担城市园林工程。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请按《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154号)执行。2009年7月16日
    2023-06-05
    46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监理资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河南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濮阳市艺安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建建[2002]10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规定,建设部负责“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因此,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应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十一条规定:“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第十二条规定:“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据此
    2023-04-22
    283人看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给予解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设函[2009]2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属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二、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属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2009年7月20日
    2023-06-05
    122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
    国内贸易部、建设部:为了加强城市商业网点的建设与管理,解决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原则上仍按《国务院批转全国商业厅局长座谈会汇报提纲的通知》(国发〔1981〕1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有7%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或者有相应的投资、材料修建商业网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情况以及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确定。二、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应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三、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四、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的规划和拆迁工作,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8号)的规定执行。五、原商业部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与本函精神不一致的,应予修改。
    2023-06-10
    38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建设部文号:建法函[2001]85号发布日期:2001-3-28执行日期:2001-3-28山东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建法函〔200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代理人为房屋所有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权关提交委托书。因此,房屋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采取书面委托形式。此复。建设部
    2023-06-10
    485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城市规划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根据建规[2001]46号文件精神,现将甲级城市规划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新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将在“全国甲级城市规划院长会议”期间统一发放,同时将收回原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正副本)。二、不予换证的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部门重新申报资质等级,在申报期间可按乙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原甲级规划资质证书应在一个月内上交发证部门。三、限期整改的单位一年期满前2个月应向我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将被公告收回甲级规划资质证书。四、《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其编号为:[]城规编第(******)号。其中,[]中由建设部颁发的证书是[建],由各省(区)颁发的是地区简称,如重庆市为[渝].()中为六位数,前两位为年份代号,如2002年为02;第三位为资质等级代号,
    2023-04-22
    158人看过
  • 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
    【阅读全文】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8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48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办公厅:你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建办法函[2002]300号)收悉。对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的性质认定问题,你们认为:“该答复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2002年7月12日建办法函[2002]300号
    2023-04-22
    259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规划法指国家为调整在城市规划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城市规划是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更多>

    #城市规划法
    相关咨询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翻建房屋是否违法?如何处理?如何认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1-19
      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都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都属于违法建设。也就是说,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翻建房屋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如果私自封闭阳台、搭建雨棚和阳光房均属违法建设。城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下达拆除处罚决定。 1.如果物业、房办确实存在选择性处理的行
    • 北京市城市建设及规划区内各城市建设项目在规划区内应当遵守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20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建筑物或者建筑物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应当怎么办理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21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土地批准手续;(四)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建筑间距达不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向谁提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0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确需占
    • 有关太原危房建设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7-20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对危房的认定是“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拆迁与我们常说的房屋拆迁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危房需要认定,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其次鉴定为危房并需要拆除重建的,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而普通房屋的拆迁是主管部门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直接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大家要清楚我国并没有关于危房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