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与与用益物权区别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15:30:05 98 人看过

(一)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设立该权利的目的是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因而用益物权又可称为“使用价值权”。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则侧重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其不以对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通过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来确保所担保的债权获得圆满实现。担保物权人所支配的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即担保物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时的价值。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保证担保物权人能够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学理上经常将担保物权称为换价权,就是因为担保物权是以获取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用益物权是以取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所以也称之为实体权。

(二)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约定的,或是法定的。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

而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后,该担保物权亦随之消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发生后,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

(三)性质不同

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都不具有从属性,故用益物权主要为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权利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法律的规定而设立。

而担保物权因其具有从属性,即担保物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是从权利。一般来说,尽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权利内容完全不同,但是,它们完全可能同时并存于同一物之上。例如,在某一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在该土地上设立抵押权。

(四)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人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从而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支配为条件。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就要求权利人首先应当实际地占有标的物,因为占有乃是使用的前提,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将导致用益物权不能行使。

但在担保物权中,担保物权设定的目的并非是行使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权,所以不以对标的的直接支配为条件。质权之所以要求占有质物,是为了保证质权的实现,而非为了使用质物从中收益。

用益物权是对不动产的实际控制和利用,这就决定了用益物权制度必然在相当程度上与一国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密切联系,这使得其具有明显的“本土性(或称本地性)”;而担保物权并不要求对不动产等资源进行实际的控制,仅仅需要其交换价值的延续和维持,因此,它与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这为担保物权的国际化创造了条件。

(五)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通常以不动产为客体。虽然《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动产之上也可以设定用益物权,但是《民法典》所规定的四种具体用益物权都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这主要是因为动产通常是可消耗物和种类物,大多可以通过市场获得,而不需要在其之上设立用益物权。对动产的利用,不一定通过设定用益物权的方式实现,所以,在民法典理论上通常认为在动产上不宜设定用益物权。

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权利。从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来看,只要具有财产价值、能够流通的财产都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用益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变化,如价值改变、减少等,将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所以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代替物为客体。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2: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担保物权相关文章
  • 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的区别,担保物权的分类
    一、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的区别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的区别关键在于该担保物权是否被法律进行确认,法定担保物权是指被法律认可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认的担保物权,意定担保物权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非典型担保物权,法律并没有进行认可或者确认,其权利得不到保障,意定担保物权的最常见情况就是让与担保。二、担保物权的分类担保物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类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三、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有以下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2023-06-22
    496人看过
  • 所有权与用益权人担保物权人是什么关系
    一、所有权与用益权人担保物权人是什么关系所有权与用益权人担保物权人是合同当事人关系。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的具体体现。由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都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因此都称为他物权,与此相对应,所有权称为自物权。所有权是他物权的本源和基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设定,源于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人依据法律与合同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他人取得、行使用益物权,必须依据法律与合同的规定进行,他人享有的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二、担保物权人是谁的担保物权人是指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是指债权人。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023-05-06
    185人看过
  • 用益物权:物的利用与收益权
    “用益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对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有: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
    2023-07-19
    195人看过
  •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用益物权有动产物权吗用益物权有动产物权。我们国家有四种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都是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2023-08-16
    403人看过
  • 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区别在于
    一、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区别在于担保物权与保证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的基础不同。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围,它是通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来实现的。2.保证侧重于第三人的信誉和还款能力,增加了主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同时也为主债务人提供了信用支持,从而更容易获得债权人的信任。3.担保物权则属于物的担保范围,它通过直接取得或支配主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来确保债权得到实现。4.担保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其设立和实现都是针对主债务人的某项将能够变卖或拍卖的财产。5.担保物权并不依赖于第三人的信用,而是直接以特定财产为担保,属于物的担保范畴。二、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担保物权和保证虽然各有特点,但它们在担保领域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1.在实践中,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何确定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是一个重要问题。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同一债权既
    2024-07-27
    412人看过
  •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优先顺序是怎样的
    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履行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由于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一、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法律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
    2023-06-23
    320人看过
  •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法硕连考题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权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一、典权与抵押权之间有什么区别典权与抵押权均可以不动产为标的,但是二者也存在重大区别,表现在:首先,二者成立的前提条件不同,典权以转移不动产的占有为前提,而抵押权则不以转移不动产的占有为前提,抵押权的成立无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其次,二者的性质不同,典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决定了其以取得不动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为主要目的,抵押权的性质为担保物权,决定了其以取得不动产的交换价值为主要目的。再次,是否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不同。典权人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而抵押权人不得对标的物进行使用,也无权对其进行收益。二、实现担保物权有开庭吗如果提起诉讼,
    2023-03-13
    53人看过
  • 三种物权担保的含义与区别
    担保物权中一般有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物权,区别分别如下:1、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抵押和质押的最主要区别是标的物是否转移。2、质押和留置的区别:占有的标的物不同。质押和留置都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占有的标的物不同。留置的标的物一般是主合同的标的,而且只能是动产;但质押的标的物是另外所给付的一定的实物、金钱或价值凭证来履行担保。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是为履行主债务的需要;而质押人占有标的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一、标的物质押具备的条件质押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的特征是物品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损害物品本身的效用;权利质押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标的物质押必须具备
    2023-03-07
    188人看过
  • 共益债务与担保债权有什么区别
    一、共益债务与担保债权有什么区别共益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差别主要在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普通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共益债权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破产法对于普通债权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以为此说并无根据,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二、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的联系1、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
    2023-06-04
    117人看过
  • 怎么区别债权与物权
    区分债权和物权的具体方式:1、物权和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2、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3、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不一样。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是什么?1、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2、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契约。或称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自己不存在过错,仍要负赔偿责任。不当得利。不
    2023-07-28
    399人看过
  • 债权担保与物权担保有什么不同
    一、债权担保与物权担保有什么不同?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换价值为肉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所谓债的担保就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以保证债务履行,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主要是对合同债权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以人的资产和信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其主要表现方式是保证。其实质是将债的担保扩展到第三人的财产上,使债权的受偿机会增多。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特定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其实质是在债务人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中划出特定的财产作为某一债权实现的担保,以排除其他债权的平等受偿。当该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对该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要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因此由上可知,物权担保就是属于债权担保的形式之一,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
    2023-04-23
    113人看过
  • 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主要有以下区别: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物权的表现形式是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的占有、交付,具有典型性和公开性,能够为社会公众认知,具有社会的公信力;事实物权则没有这种公开的形式,它所具有的排他性一般通过权利人享有的更正登记请求权、返还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或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担保合同等为当事人知晓的法律关系表现出来。2.与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不同法律物权直接体现了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其权利归属以及支配力通过法定的公示形式表示出来,法律因此赋予法律物权以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只要物权受让人基于对法律物权的信赖并按照物权公示原则取得该物权,就意味着该物权是绝对正确的、受法律保护的物权。事实物权的产生一般不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其权利归属和效力与典型的法定公示形式没有联系,事实物权的范围要在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表现的物权之外。3.权利正确性的判断标准不同法
    2024-09-03
    370人看过
  •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1、用益物权是一种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这不同于所有权的“自物权”。2、用益物权是区别于所有权这个完全物权的受限制的物权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用益物权在行使上具有优先性,即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土地所有权属于用益物权吗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
    2023-08-10
    251人看过
  •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差异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5、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6、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7、客体的限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
    2023-07-06
    328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 更多>

    #担保物权
    相关咨询
    •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差异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4-11-15
      在民法学领域,我们需要区分和认识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因为它们在诸多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区别,包括但不限于其目标、性质、标的物、所受价值形态变化之直接影响以及持有期间等等。以下是对这些差异的详细分析: 首先,两者的用途和本质有着明显的差异。作为用益物权,其核心目的就在于通过积极地使用和收益标的物,以求实现物质资源的实际应用价值。而担保物权的主要动机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借款权益得以顺利
    •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25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是主物权具有独立性,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而而担保物权则是从物权具有从属性,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的特征有什么呢?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5
      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啊?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5
      以下是我对你问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有啥区别的解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为他物权、定限物权的两种基本类型,在民法典上占有重要地位。二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且用益物权自身还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因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权利的内容方面、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方面、标的物方面、实现时间上、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方面以及从属性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
    • 法定担保物权的内容是什么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有什么区别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12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担保物权成立的要件不同,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领域有别。[2] 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效力。一般认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例如,《海商法》上规定的对船舶的各种优先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1]适用该原则的情形包括:抵押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的情形;留置权成立在先,抵押权成立在后,且留置物所有人为抵押人的情形;质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