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污点证人,我国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没有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但该制度的内在精神在一些刑事制度中有所体现。
一、污点证人的概念
“污点证人”一词发源的英美国家,典型的污点证人大体包括四类:一是共犯;二是被定罪之人,包括监狱里的告密者;三是曾有伪证罪前科或者证言前后矛盾者;四是有提供虚假证据动机的人或者声誉不佳的人。这一全景描述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何谓“污点证人”:上述几种证人在法律评价上或社会评价上存在瑕疵。相应地,英美国家在其身上粘贴“污点”标签的语词立场,在于提醒事实裁判者审慎评价其证言的证明力。
而国内相关评论多在同案涉罪者为侦控人员提供办案线索或证据的语境下使用“污点证人”的表述,语词立场在于强调其与侦控方的合作关系,并且有时将这些人利用自己身份进一步协助侦控方获得证据的做法,也纳入污点证人项下加以评论。
在这一角度上,其实英美国家更多使用的是“协作证人”或“协作者”的表述。当然,在“协作证人”的证言被用作证据时,会涉及对“污点证人”证言审慎评价的问题。
二、我国关于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没有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但该制度的内在精神在一些刑事制度中有所体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揭发他人罪行、提供重要线索或积极协助追逃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适用法律中有关立功、重大立功、酌定不起诉等制度的规定处理。但由于酌定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当前的适用范围较窄,即仅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检察机关才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裁量权,所以,更多时候是通过立功制度来从轻、减轻或免除提供积极协助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我国《刑法》第390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该条规定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精神是相通的。
当前社会对污点证人的关注,源自于其对难以侦破之重要案件的关键作用,腐败案件是此类案件之典型。而令涉罪者愿意与侦控方合作的机制,集中体现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协商与交换。该过程以刑事契约理论为基础,其外化形态呈现为一系列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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