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本市非居住房屋租售对象限制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26:48 434 人看过

各区县房地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企业:

本市于2001年7月在内销商品房归并的基础上对内外销商品住房进行了归并,对刺激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本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自2003年3月1日起,取消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各类非居住房屋的租售对象限制(但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全面建立开放、统一的商品房交易市场,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降低境内外投资者商务成本,积极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各类非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各类非居住房屋)租售对象内、外销之分,境内外单位、个人均可购买和租赁。二、在建的各类非居住房屋应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境内外单位、个人方可预购和预租。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7日 04: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品房预售相关文章
  • 江西省取消非住房类房屋抵押手续费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取消非住房类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项目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620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8]916号)“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房产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房屋交易手续费用,非住房交易过程中不能收取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5月15日起,取消非住房类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项目。今后,全省各级房产交易中心在办理非住房类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房屋交易手续费。请各地认真贯彻,切实抓好落实。二00八年五月八日发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8日实施日期:2008年05月15日(地方法规)
    2023-05-03
    442人看过
  • 雄安房屋购买限制适用于非本地居民
    对于外地人在雄安买房条件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必须是本人名下在雄安没有任何的房产,然后能提供连续缴纳满十三个月的个税证明或者是社保,才能获得一套房子的购买资格。如果是外地户籍的人士,已经在雄安的新区买房或者是个税缴纳期限,都将不具备购房的资格。《2020年外地人在雄安买房政策规定》必须名下在雄安没有房产,其次能提供连续缴纳满十三个月的社保或个税证明,方可获得一套房的购买资格。雄安新区外地人可以落户吗雄安新区外地人可以落户,具体如下:1、落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落户的《居民户口簿》;3、落户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非直系亲属迁入的,提供户主同意迁入及在此居住证明,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4、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本地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的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
    2023-07-01
    234人看过
  • 2024年北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效率,加快解决本市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的原则,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个月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配租公告。其他房源,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发布配租公告。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2024-01-29
    498人看过
  • 关于对我市部分廉租住房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我市城八区又有387户新申请的廉租家庭取得了配租资格。自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两年以来,城八区共有1868户廉租家庭获得了廉租住房配租资格,1228户廉租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最近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三局合发《关于对我市部分廉租住房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2003]1126号)文件,对我市廉租住房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中将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城区廉租住房配租租金补贴标准由每月每平方米25元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30元;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近郊区廉租住房配租租金补贴标准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27元。同时新政策对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也进行调整,调整后,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补贴为2人户补足到13万元,3人户补足到16万元,4人以上户补足到18万元。其中,优抚家庭1人户按2人户受理。新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23-06-10
    172人看过
  • 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
    沪价商(2003)036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现就有关本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规定通知如下:一、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居住房屋的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经纪机构提供买卖中介经纪服务,应与客户事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实际收费标准。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内容,办理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代办贷款、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
    2023-06-05
    202人看过
  • 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本市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作如下通知:一、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本市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申请家庭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特殊家庭仍按原规定执行。二、廉租住房家庭财产认定标准本市廉租住房家庭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申请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核对家庭财产的基本时点为申请之日的上月末。三、执行日期以上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施年度复核时,按以上标准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关于市区非居住用房协议租金收取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直属房屋所:根据建设部1995年5月9日第43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非居住公房租金的意见》(苏府[1993]32号)及苏府办抄[2003]67号抄告单的精神,经研究确定市区非居住用房协议租金收取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如下:一、改制企业租赁直管非居住房协议租金的收取标准,在1993年基价租金的基础上,按协议租金上浮幅度的下限执行。二、直管非居住房转租协议租金的收取标准,原则上按转租收益扣除原租金后的增值部分的40%作为国家增收的租金。同时在1993年基价租金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协议租金上浮幅度的下限执行。三、协议租金的收取,均要通过区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直属房屋所可由所领导班子审查批准后执行。四、协议租金的合同,须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2023-06-10
    200人看过
  • 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6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2011-01-06
    160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确保今年我市GDP增长10%奋斗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加大住房建设投资力度,促进住房投资增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居民个人已经成为住房消费市场的主体。为此,要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契机,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切实抓好今年1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工建设,抓紧落实向国家申报明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及建设用地的有关工作,使经济适用住房成为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重点。要继续支持部分具备条件并有自有土地的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增加住房建设投入。进一步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投资结构,加大住宅建设的投资力度,走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
    2023-06-10
    452人看过
  •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2月7日
    2023-04-22
    326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等五个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及其下设的房屋租赁管理站,受市规划国土部门和所在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市管为主,业务上由市规划国土局派驻各区的国土分局直接领导,行政上接受所在区政府的领导。(一)区租赁办以及下属租赁管理站的机构编制由市负责,区租赁办负责人的调配和任免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征求所在区的意见后,按权限和程序办理。除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调配管理,全体人员工资福利、党团关系及有关行政工作由区负责。(二)房屋租赁系统政策法规、收费标准、人员培训等统一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三)房屋租赁管理费除用于租赁系统的业务经费及三级管理人员经费开支外,其余全部上缴所在区财政。各区的租赁办要积极配合
    2023-04-22
    70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房地集团、各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的指导和监督?1、加强规范装修行为的宣传和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条例》、《暂行规定》的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履行对业主装修住宅的管理职责,并制订《住宅装修须知》,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加强对业主装修住宅的宣传、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住宅装修须知》与本《通知》在所管理的物业小区内一并公告。同时,把《住宅装修须知
    2023-06-10
    346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现就执行该规定的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0月7日起,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包括预售合同、出售合同、买卖合同,以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应作为购房合同附件。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商品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出售或居间介绍二套以上商品住房给同一居民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
    2023-06-10
    181人看过
  • 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和实行〈南京市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关于将我市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提高到0.30元的规定,本着“控制幅度,操作简便”的原则,经过反复测算和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南京市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现就调整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提出如下意见:一、调租范围南京市十个区范围内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和各系统、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以下简称“自管公房”),以及地处五县的市属以上独立工矿区单位自管公房,均属此次调租范围。二、调租时间自《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执行。三、组织领导鉴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区房管局分别组成调租工作小组。市房管局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政策业务口径和调租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区房管局工作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调租的组织实施工作。直管公房的租金由市、区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评定;自管公房的租
    2023-06-10
    151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已经完成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具备了预售的基本条件。 在商品房... 更多>

    #商品房预售
    相关咨询
    • 设立居住权的对象有限制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26
      《民法典》并未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对象,法律并未限制居住权人的范围,可以是父母配偶也可以是子女、甚至还可以是保姆,且原则上居住权应该无偿设立。登记完成后居住权设立,居住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对该住宅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一直住在里面。
    • 上海市居民住房动迁对象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7-18
      上海动迁安置房政策是: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
    • 关于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30
      (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
    • 住房租赁期限对象包括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6
      1、法律对于房屋租赁期限有以下要求: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同样不得超过20年;未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
    • 出租房屋通知范本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0
      可以提供一份房屋出租通知范本。 低价出租xxxxxxxx。两室一厅一书房,独厨独卫,精装修。设施齐全,有太阳能热水器,抽烟机,水电网三通,有电视。卧室朝阳,有阳台,标配家具,双人床,书桌,书架,衣柜,空调,屋顶有风扇。远离铁轨,安静舒适。离学校近,靠近真棒和菜市场购物方便,靠近体育场和特凿运动场,锻炼运动方便。楼下就是公交站台,交通便利。是您学习居家的好地方。有意者联系我,xxxxxxx,早来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