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名称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2.配料表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3.固形物含量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液态食品,用体积;
固态食品,用质量;
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4.保质期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保质期……个月”。“保存期……个月”。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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