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被告与管辖。
《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复议机关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此,依然属于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可知,甲市乙县药监局和乙县政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另外,《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据此可知,本案应以甲市乙县药监局为参照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即本案应由乙县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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