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且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记一等功奖励人员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社厅政务大厅5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1.《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自职工劳动模范退休(离休)的次月起,向其按月足额发放荣誉津贴。职工劳动模范退休(离休)时的所在单位被合并或者改制的,由合并或者改制后的单位负责发放,退休(离休)时的所在单位被撤销或者破产、解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发放。2.《关于对我省建国以来省部级及其以上离退休职工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通知》(冀工总字[1996]29号)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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