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整体稳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本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原则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应当按照合同顺序主张权利。《解释》实施十多年来,该条规定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劳务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工作报告也报告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突破司法解释原意滥用本条规定的情况,损害了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施工人延误工期要赔偿吗
1、工程承包方转包工程,而实际施工方延误工期的,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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