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总则及合同订立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10:31:04 258 人看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合同订立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12: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合同订立原则: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包括四个方面: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合法原则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公平原则指订立应公平,无歧视或不公平待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指基于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诚实信用原则指基于诚实守信,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即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也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合 法 原 则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是 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在劳动合
    2023-09-09
    400人看过
  • 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6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6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使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2023-06-09
    432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合同法全文讲解)
    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条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2023-06-04
    468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细则中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上海市劳动合同法细则中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方式。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辞职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②特别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③不可抗力解除权: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火山爆发等自然事件,或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变化等等,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3.协
    2023-04-13
    431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答手册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2023-06-10
    331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确定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确定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二、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条例》实施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条例》实
    2023-06-09
    292人看过
  •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后同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3。劳动者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具备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续签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项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23-05-31
    207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内容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制作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
    2023-08-17
    270人看过
  • 德衡法律讲坛》聚焦“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青岛新闻网10月10日讯《德衡法律讲坛》是德衡集团律师事务所推出的一档关注热点、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普法栏目,自开办以来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赞誉。伴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最新出台,第二十六、二十七期《德衡法律讲坛》聚焦《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出现的诸多法律问题,分别于今年9月25日、10月9日向社会推出《劳动合同法以及实施条例新解读》(上、下)讲座。该讲座由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王隽律师担任主讲,青岛市40多家知名企业的相关人员和部分青岛市民参加了讲座。讲座期间,主讲人王隽律师将法律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与劳动合同法以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相结合,就企业和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予以深入细致的讲解。同时,解答了来宾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其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劳动者试用期间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问题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加班费的支付规
    2023-06-07
    195人看过
  • 合同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基础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有:1、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2、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由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共同讨论、协商,取得完全一致意见后确定;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合法原则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必备条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内容公平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强势地位压制劳动者而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3、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023-07-11
    97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法律原则条例
    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主旨。这里的平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其含义主要包括:第一,劳动者只要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就享有与他人一样平等的就业机会。这种机会平等,不要求也不能要求当事人通过劳动合同最终取得的结果也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可以依托劳动法的劳动基准规范,对差距过大的合同结果予以矫正,这也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差别之一。强调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能够促进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能够促使雇主实现资本增殖,不断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和劳动生产条件。第二,劳动者不应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和非法辞退,并不得降低劳动报酬的其他福利待遇。第三,平等性原则不仅仅表现在缔约阶段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阶段,双方的法律地位
    2023-04-29
    136人看过
  • 尹蔚民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新华网北京10月6日电题: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新华社记者杜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6日接受记者专访,全面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他表示要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条例》对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尹蔚民表示,《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它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消除疑虑与分歧,统一社会各界的思想认识。《条例》坚持了《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既进一步体现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又注重实现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有利于更好地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理解和执行《劳动合同法》。二是有利于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条例》对法律规定比较原
    2023-06-09
    490人看过
  • 全总副主席: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合同签订率超八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合同签订率大幅上升“《劳动合同法》的整体实施情况是比较好的。”昨天,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在接受媒体集体采访时称,《劳动合同法》实施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大幅度的上升,已经达到了80%-90%,个别城市达到了95%以上。工会正配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就公众最关心的工资问题,张鸣起表示,工会正在配合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开展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这种协商是由职工代表或者企业工会提出要约,就工资在整个劳动力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与企业进行协商。张鸣起表示,全国总工会正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建立工会与同级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的协调机制,以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为重点,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动企业与职工订立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工会会员总数今年将达2亿根据全国总工会昨天公布的数据,全国的基层工会组织已经达到了150.8万
    2023-04-22
    54人看过
  •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解读(三)
    《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确定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为什么会有这个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劳动法律中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二是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出现这样的情况,除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外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给予1个月本人工资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之所以有上面的新规定,在于不同时
    2023-06-05
    472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山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总则共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12
      1、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
    • 实施条例的劳动合同法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订立且《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仍然存续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3
      可以,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及原则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2-08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连续工作满十年; 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距离退休不足十年的; 4、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满一年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立法目的的意义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5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条就说明了其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