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政府征地政策被指“公开抢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9:33:00 277 人看过

浙江省龙泉市是一座县级市,一个多月前,刊登在当地媒体上的一份市政府文件被当地农民评为最牛的公开抢劫。

该文件是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5月14日印发的《关于龙泉市城区及工业重点乡镇农民联建房规费调整方案》(以下简称2009年调整方案)。因为文件中多项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经不起推敲,令当地农民感慨政府文件的无知。

补偿标准竟成收费依据

2009年调整方案要调整的主要一部分是农民留地联建的规费标准。

所谓留地,是指政府在征用农民土地的时候,按照一定比例给农民留出来供农民建房的土地。因为政府留地的位置通常被规划在一个区域内,所以一般农户会选择在留地上联合建房。这就是农民留地联建。

在中国青年报记者拿到的这份2009年调整方案中,向城区农民联建房收取的最大一项费用是土地征用成本,它的收费标准是125元/平方米,收费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2条至26条。

记者找到了这份《办法》。但记者却惊讶地发现,该办法第22条至26条,规定的是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过程中给农民的补偿费项目、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法,其中并无向农民建房收取土地征用成本的规定。

也就是说,几条要求征地单位给农民补偿的条款,到了龙泉市政府手里,竟然摇身一变,成了向农民收费的依据。

对此,龙泉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龙泉市法制办主任郑向东的解释是,土地征用成本是土地成本,收取这笔钱是必须的。

他说:按照龙泉市的标准,以城区为例,政府向农民征地的补偿标准是115元/平方米,另外一些搭建物是10元/平方米。政府向农民征收这些土地的时候花了这么多的土地征收成本,那么我再给农民留地的时候,我当然要收回125元/平方米的成本了。

他还告诉记者:在龙泉城区,不管是政府部门也好,或者国有企业也好,只要你要建房子,我都是要收回这个土地征收成本的,而且标准比对农民的要高,把各种行政成本算上,要185元/平方米。我向你农民收的125元/平方米,连成本还不够的,很优惠的。

但是,据记者了解,在龙泉市农民征地补偿有两种标准,一种是全部领取补偿款而不要留地,那么补偿标准是115元/平方米;另一种标准是选择领取被征土地面积的10%的留地安置。如果选择后一种,那么农民全部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就从115元/平方米降为80元/平方米。

也就是说,农民相当于已经为政府回拨的留地付了钱。但是,等到他们建房的时候,还要再次缴纳土地征用成本,而且标准比所获补偿更高。

对此,郑向东表示,不能算这个账,农民现在都愿意选择留地安置,他们都算了长远利益的账了,因为大部分留地的位置都在道路两侧,将来农民建成后无论是出租、经商、出售,都是很值钱的。要缴纳的土地征用成本最多也就一万多块钱,比起卖房子五六十万来,算什么。

无视取消收费的新文件

在2009年调整方案中,类似这样令人不解的地方还有不少,其中涉及多项收费。不少收费项目按照中央和浙江省的规定,早已减收,甚至免收。郑向东的解释是:对一些费用收还是不收,是要看地方对上头文件怎么理解了。

例如,龙泉市2009年调整方案对耕地开垦费的收费所依据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通知是2008年6月11日下发的,该通知调整了浙江省境内四类地区耕地开垦费的收费标准。

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了解到,依据该《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9月16日印发了《转发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为耕地开垦费收取从标准到范围作了更明确和细致的规定。按照浙江省国土厅的规定,此类农民建房一律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再比如,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浙江省人民政府2002年12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市、县政府给予免收出让收入和配套费用等扶持。

然而,龙泉市2009年调整方案又一次忽视了这份比较新的规定,方案为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找到的依据是浙江省1997年发布的两个文件。

对此,郑向东解释说,要制定一个规费调整方案,别说你不是专业搞这个的,就算你是纯物价部门搞起来也比较难。他告诉记者,之所以出现收费依据的文件可能跟现有的一些规定有时间差距,是因为两个层次的原因,一方面是制定规费调整方案的工作非常难,横向涉及国土局、建设局等很多部门,另一方面是对一些文件的把握和理解可能会有不同,从北京到省里,关于规费的文件太多了,有时候一年要调整好几次,这就要看怎么理解了。

在郑向东看来,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设施费,浙江省政府2002年《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应该是农民在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建房那就是不收的,其他的都要收。虽然一些联建的农民土地是安置留地,但是性质是国有的,那就应该收。郑向东强调都要回到土地性质上来的。

而关于耕地开垦费,郑向东直接告诉记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的文件不能作为收费依据,规费的收费依据只能是四类,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浙江省规定、部委办规章,国土厅的文件是不能作为收费依据的。

记者致电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浙江省物价局,得到的答复却是,省政府2002年的通知和省国土厅2008年的文件均是目前有效且最新的收费依据。而且记者在龙泉市2009年调整方案中也看到,收取每建筑平米15元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所依据的文件龙泉市物价局、财政局和人防办联合下发的文件,显然并不在郑向东所理解的可以作为收费依据的四类文件之列。

另行收取

龙泉市政府2008年3月2日也曾印发过一份《关于龙泉市城区及工业重点乡镇农民联建房规费调整方案》(以下简称2008年调整方案)。在2008年调整方案中,明确列入收费项目的有一项为耕地占用税。其所依据的文件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龙泉市作为浙江省欠发达地区按照每平方米3.75元的标准收取。经记者查询,该条例已被废止,代之以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在2009年调整方案中,耕地占用税被从规费表格中删除了。但是,记者注意到,在2009年调整方案的最后部分,文件用完全不同于文件正文的字体、明显小得多的字号标注了一行说明:另注:城区与工业重点乡镇农民联建房涉及的耕地占用税,不列入规费,另行收取。但是对于收取耕地占用税的依据和标准均没有明确说明。记者在龙泉市城区和八都镇等走访过程中,不少建房农民也告诉记者,耕地占用税的收取是和其他规费一起收的。

对此,龙泉市法制办主任郑向东解释说,之所以规定另行收取,是因为耕地占用税是税不是规费。至于为什么同样不是规费的土地征用成本出现在规费调整的表格中,而同样不是规费的耕地占用税虽然征收但却另行收取,郑向东并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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