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变更的若干问题及对策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2:30:18 421 人看过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简易程序是1996年国家对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修订时设置,并于1997年施行。之前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只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规定可有法官独任审判,但并没有相应简易程序的规定。当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矛盾容易冲突激化,且又一次进入了犯罪高发期,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同时,我国政府为履行向联合国所作的关于人权保障的承诺,并将之纳入宪法作为一个原则,以及禁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超期羁押,这样必定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实行繁简分流。现行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设置,旨在对部分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较之普通程序简化,且通过法律规制的简易规则审理,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使大量轻微刑事案件得以迅速审理,并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和拖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两高”以前分别颁布的对于执行《刑事诉讼法》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阐释和深化,并明确界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和范围。即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意见又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具体是:(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被告人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在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且遇到相关限制性规定情形,需变更为普通程序时,尚有一些具体适用问题阻碍了审判效率的提升,笔者认为,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关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情况的调查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基本情况。简易程序在具体的刑事司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且在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人员少、案件日益增多,办案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对缓解审理刑事案件的压力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从而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根据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5年10月的近三年间,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39348件。其中,2004年和2005年1至10月判决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分别为7750件、6863件,同比上升14.6%、11.3%;占54.2%、55.4%;提高0.8、0.3个百分点。[1]上述数据反映,本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比例有增长的趋势。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以,扣除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一审刑事案件的因素,则简易程序的实际适用比率应该还要高一些,估计总比率在60%左右。如果从另一层面分析,又显得略有不足,因为从上述时间段判决生效罪犯的刑种和刑期分析就能看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以及单处附加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比率分别88%、88.1%,其中,非监禁刑适用率(人数)分别为20.1%、19.2%。[2]由于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是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规定或承认的轻罪标准,对轻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亦是惯例,而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等的刑罚则是我国目前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所以,在上述比率中,笔者认为尚有一部分案件经过仔细审查,倘若宣告刑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3: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简易程序相关文章
  • 合同成立生效及效力若干问题研究(下)
    四、合同的效力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上之力,是因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法律责任。通过对合同成立及生效要件的满足,这种权利义务产生的效力就毫无疑问是得到法律承认和支持,并与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为权利本身就是一个法律范畴,“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9]故合同的效力必定是法律上之力,而非道德上之力,系为法律效力。有鉴于此,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该条宣告了法国民法典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对合同神圣的信仰。它把个人缔结的合同的效力提升到“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高度,将合同的效力推向了巅峰。合同在其当事人之间取得了相当于法律的尊严的同时,也在当事人之外的世人面前树起了合同神圣不可侵犯的庄严形象。这种精神和产生的效果,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必需又是欠缺的。现实中,“重合同,
    2023-04-27
    304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证据就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贯穿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就是正因如此,使得许多国家都确立了证据规则,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我国诉讼法制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的需要。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历来就得到各个国家的广泛重视。作为不可替代的证据,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还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有着重要意义,刑事诉讼要达到公正,除了审判实体公正外,还要求程序上的正义。让证人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为控辩双方提供平等的机会,这本身就是审判程序正义的标志。证人出庭作证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期待完善。本文仅从我国立法上对证人在出庭作证方面的一些规定作一下简单分析,然后借鉴国外立法,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证人保护、经济补偿和拒绝作证等方面谈一下粗浅的看法。关键词:刑
    2023-04-22
    70人看过
  • 刑事简易程序的注意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一)严格控制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对以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2)对主要证据有疑问的,因公诉人未出庭无法质证的;(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二)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规定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防止随意削减必要的诉讼程序。如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审查判断证据,作好审判笔录等。(三)变更审理程序的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中止审理,然后再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规定期限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移送有关材料。而不应在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就临时拉人组庭,未重新开庭就评议甚至作出判决。(四)关于简易
    2023-04-21
    255人看过
  • 刑事简易程序的注意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一)严格控制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对以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2)对主要证据有疑问的,因公诉人未出庭无法质证的;(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二)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规定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防止随意削减必要的诉讼程序。如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审查判断证据,作好审判笔录等。(三)变更审理程序的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中止审理,然后再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规定期限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移送有关材料。而不应在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就临时拉人组庭,未重新开庭就评议甚至作出判决。(四)关于简易
    2023-02-24
    202人看过
  • 犯罪中止形态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未完成形态的一种类型,是刑法总论部分非常重要的一个理论问题。由于该种形态的认定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至关重要,为了实现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更合理更科学地适用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本文拟从以下几个理论上容易发生歧义和实践中较难认定的方面展开探讨与研究,以望推进相关理论的更加成熟,更好地指导和服务于司法实践。一、犯罪中止概念及相关问题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1)对这个概念需要展开研究的就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存在空间是在犯罪过程中:首先,根据犯罪所有停止形态(还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存在范围理论,犯罪中止自然也只是在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中存在。也就是说,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并且也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中都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一般来说,以下两类犯罪中不
    2023-04-22
    203人看过
  • 电算化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关键词]电算化,问题,财会制度[摘要]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革命,它的运用和推广对传统的会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剖析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会计电算化系统中存在的问题,从加强企业电算化系统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相关财会制度完善、制度保障建设、加强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安全防范能力、加强企业总体管理信息化水平等方面,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为企业财会人员的人才培养和企业信息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提供实际可操作的制度和解决方法。会计电算化使现代财务管理搭上了信息快车,迅速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起步较晚,尚处于生长发育期,因此产生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会计电算化中系统存在的问题会计电算化系统不同于一般的应用软件,它是会计信息系统与企业管理、业务流程的有机结合。但由于财会工作自身的特点,现阶段我国会计电算化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组织
    2023-04-24
    202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简易程序
    相关咨询
    • 工伤赔偿程序问题研究的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3
      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 为切实实现劳动者的工伤救济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对工伤性质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权归属于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具有工伤性质的决定权,没
    • 管制刑若干问题研究的相关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4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
    •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2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2.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 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是如何变更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1-08-17
      【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 公司变更涉税问题及相关对策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3-13
      1、公司变更法人税务上处理的办法:纳税人应当持公司变更法人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等材料,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