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7 19:41:34 113 人看过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谋杀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一、判处死刑如何赔偿罚金

罚金是对被告人个人进行的处罚。其执行范围是以被告人个人合法财产为准。其家属只能是主动愿意的情况下帮其缴纳,不能够强制针对家属征收。

一般罚金是根据法律和被告人实际情况来处理的,是为了剥夺其出狱后继续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一般来说,罚金多数都是针对经济犯罪来的。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判处死刑后多久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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