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10:07 272 人看过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及对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和服务)。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价格欺诈,是指生产经营者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并使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称的牟取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超过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幅度,获取超常利润的行为。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所辖县、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所属的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配合,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向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及其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举报。物价管理部门对如实举报、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遵循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市场的价格秩序,不得侵占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生产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通过正当的价格竞争获取合理利润,反对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价格欺诈、垄断等不正当手段牟利:

(一)采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蒙骗消费者;

(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目表、标价签内容失实,或低标价高收费;

(三)短尺少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四)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囤积居奇,或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收购商品;

(五)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串通哄抬物价,以各种手段胁迫消费者接受不愿意接受的商品或不合理价格;

(六)凭借行业垄断地位、部门主管权力、地方保护措施等垄断市场,垄断价格,或以搭配销售、配套服务、定点服务为名任意抬高价格,并强迫消费者接受;

(七)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有奖销售;

(八)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致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

(九)以给予回扣为条件,与买方串通抬高价格,损害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

(十)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利。

第十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牟取暴利行为:

(一)监审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或差价率、毛利率、利润率的;

(二)非监审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认定的行业协议价格水平和浮动幅度的;

(三)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认定的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幅度的。

第十一条对商品、服务项目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和合理幅度,由市、县(市)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测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测定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在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有关协议、帐册、单据、凭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被投诉、举报的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不出商品进货成本及定价资料的,由市物价部门评估后予以认定;

(四)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有权根据事实依法认定其价格违法行为;

(五)对拒缴违法所得和罚没款的,可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帐户或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有权将其商品拍卖抵缴。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物价、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对其中牟取暴利的,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责令其将违法所得退还给消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难以认定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责令其将违法所得退还给消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难以认定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有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在进行处罚的同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报请物价管理部门吊销其收费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对申请复议和起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物价检查人员应依法执行公务。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物价检查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业务问题由杭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1日 10: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价格欺诈相关文章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1994]28号发布日期:1994-4-15执行日期:1994-4-15失效日期:2004-7-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大连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2023-04-24
    261人看过
  • 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制定的《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正当竞争,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规、政策,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关联法规: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根
    2023-06-07
    163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已废止)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12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9日公布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特区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有偿服务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有偿服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第五条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第六条深圳市人民
    2023-06-07
    421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制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规定(修正)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制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规定(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9月7日宁政发(1994)102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的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
    2023-06-08
    125人看过
  • 关于《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的修改决定
    关于《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的修改决定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日期:1998-1-18执行日期:1998-1-1《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省政府1995年5月22日以粤府〔1995〕41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十三条修改为:对牟取暴利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超出合理幅度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2.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应改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023-04-24
    298人看过
  •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禁止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第五条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尊重,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第六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2023-06-06
    125人看过
  • 沈阳市反暴利反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失效]-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沈政发[1994]43号发布日期:1994-11-14执行日期:1994-11-14失效日期:2004-6-17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物价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市、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四条物价管理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收费,定期监测平均价格、平均成本、平均进销差率和平均利润率,作为界定暴利的依据。第五条物价管理部门对暴利的界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商品或收费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程度,市场供求状况,行业价格的高低合理确定。第六条凡超过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的暴利界线的,均为牟取暴利行为,所
    2023-06-07
    110人看过
  • 关于修改《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二款删去。二、原第五条(一)、(二)项分别修改为:“(一)超过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的浮动幅度;(二)超过平均利润率的浮动幅度,但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新工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除外:“删去原(三)项,(四)项改为(三)项,以下类推。三、原第六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测定及确定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浮动幅度,并予以公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测定工作。“原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以下类推。四、原第七条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修改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三)项分别修改为:“(二)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
    2023-06-07
    481人看过
  • 北京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1994-11-3执行日期:1994-11-3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公平价格竞争,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第四条经营者在制定商品价格、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和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第五条本市实行国家定价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规定权限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本市价格放开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必要时实行国家指导价、最高限价,规定差价率
    2023-04-24
    52人看过
  • 商品价格欺诈禁止规定:揭示禁止性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应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关于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规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规定是对员工进行竞业禁止时,必须对员工权益受损的情况进行的补偿,以弥补竞业禁止期间内员工因不能从事相关工作而带来的影响。这是进行竞业禁止行为的必要条件,否则企业无权利直接侵害当事人选择职业的权利。
    2023-07-03
    423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8月19日实施日期:1996年8月19日)废止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和服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与我市居民生活在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和区(市
    2023-06-07
    355人看过
  • 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及对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和服务)。第三条本省境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场和物价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平抑市场物价,保障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地进行。第五条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第六条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区域、同一时期、同种同档次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二)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差价
    2023-06-07
    110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失效]-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9执行日期:1996-3-1失效日期:2002-5-10第一条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特区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有偿服务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有偿服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第五条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查处牟取暴利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市政府其他
    2023-06-07
    372人看过
  • 甘肃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4号发布日期:1995-7-11执行日期:1995-7-11第一条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主要种类和品种项目: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肉食(猪肉、牛肉、羊肉)、蔬菜、餐饮、鸡蛋、牛奶、食糖、食盐、酱油、食醋、服装、鞋、洗衣粉、肥皂、家用电器、药品、化肥、农膜、农药、居民照明用电、民用煤、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气、住宅商品房、房租、自来水、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市内公共交通。凡国家公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前款规定未包括的,亦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其中
    2023-06-07
    106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欺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价格欺诈是指商家故意通过虚假宣传、不透明定价或其他欺骗手段,使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实际价值不符,误导消费者或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虚构原价、隐藏附加费用、误导性促销等手法,目的是诱导消费者购买,使其支付高于合理水平的价格。价格... 更多>

    #价格欺诈
    相关咨询
    • 禁止和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1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禁止价格欺诈若干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7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情形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价格欺诈的13种行为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
    • 发觉自己被价格欺诈了,禁止价格欺诈比价的管制部门是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6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
    • 价格欺诈管理规定中,价格欺诈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3
      根据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