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2 06:04:40 33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各种构造物和设施跨越公路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满足其对公路规划、建筑限界、视距、交叉角和墩柱设置位置的要求。3、跨越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4、跨越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和设施底面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当考虑今后公路改扩建和大修,路面可能升高等诸因素,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m;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5、铁路跨越公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净高必须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净高值最少不得小于5.5m;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并报省局批准。(2)铁路跨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跨越四车道高速公路时,不得在中间带设置中墩;跨越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时,若须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防撞护栏,并留足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3)铁路跨线桥所跨越的宽度应包括该路段公路标准横断面宽度及其所附属的变速车道、爬坡车道、边沟等的宽度。(4)两侧墩位置应离开公路用地设置。受条件限制,最少应离开公路边沟以外设置。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得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并满足公路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的要求。不能满足公路视距与对前方公路识别要求时,应设置边孔。(5)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公路视距,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满足停车视距;二、三、四级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6)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公路引道范围内,不得设置公路平面交叉。(7)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其铁路跨线桥应设置防落网。(8)铁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排除,跨线桥桥面雨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9)铁路跨越公路,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6、修建道路跨线桥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跨线桥的桥长和布孔必须满足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的建筑限界(净高值最少不得小于5.5m;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并报省局批准)、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通视的要求。主孔宜一孔跨越公路全断面,除主孔外应有适当长度的边孔。(2)跨线桥下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中间带较宽或为四车道以上高速公路,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余地。不得在局部范围内改变中间带宽度而使行车道扭曲。(3)跨线桥下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附有以边分隔带分离的慢车道、集散车道、附加车道、非机动车道时,可在边分隔带上设置桥墩。当边分隔带较窄时,应在桥墩前后一定范围内加宽,并宜在右方作变窄过渡。(4)跨线桥前方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有出、入口或平面交叉时,跨线桥应增设供通视用辅助桥孔;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为曲线时,应满足载重汽车停车视距的要求。(5)跨线桥下为路堑时,若路堑不深,宜将桥台置于坡顶之外;若路堑较深或边坡缓而长而需在边坡上设置桥台时,则应将桥台置于坡顶附近,不得布置于坡脚处。(6)主要公路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跨线桥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和防护网。(7)跨线桥与公路交叉,应以正交或接近正交为宜。7、渡槽跨越公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渡槽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高值不得小于5.5m;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并报省局批准。(2)渡槽墩柱,一般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不得妨碍行车安全。必须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余地。(3)渡槽与公路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锐角应大于45°。(4)渡槽应有可靠的密封,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8、跨越公路的构造物上,严禁设置商业广告和同路政宣传、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宣传栏目;跨线桥上悬挂交通标志时,不宜采用通栏式的,且上、下边缘不得超出护栏顶部和边梁外缘底线。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处于公路中间带和靠公路两侧的墩台朝行车方向一面,应按GB5768的规定,设置明显黑黄相间线条的立面警示标志。9、许可事项已经专家作技术评审合格(铁路跨越公路的技术评审,按省交通厅粤交基函[2008]2253号执行)。10、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11、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12、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证件或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带齐或邮寄纸质材料到综合窗口,自取或者通过邮寄领取。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窗口人员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证件或批复;不予通过的,电话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六)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八)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九)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十)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十一)超限车辆行驶公路;

(十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十三)更新采伐护路林。

除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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