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凉城路的蒋女士向虹口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其为自己的小孩报名参加课外辅导,在试听后发现培训进度与预期不符提出退学遭到拒绝。希望消保委协助解决。
接到投诉后,我委工作人员立刻联系双方了解情况。2009年3月,蒋女士向上海某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小学语数外三门课程的课外辅导,费用为1000元。当时报名时对方申明第一节课给予试听,如不行可以退款。但听了第一节课后,孩子反映课程内容太简单和自己所学的进度不符合,于是蒋女士向给培训机构提出退学,本以为很好解决的事却被拖延了几个月仍无任何结果。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向该机构核实,校方一位姓孟的负责人对蒋女士反映的情况未提出异议,只是推脱说由于收费处工作人员未及时向上反映导致此事久拖未决。
最后,校方很快就通知蒋女士前往学校拿回1000元报名费,投诉得到圆满解决。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做出真实的答复。在面对消费者的投诉与咨询时,希望拿出诚意给予消费者最大的方便,不要只想着盈利而忘了教育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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