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号:藏政发〔2008〕50号
发布日期:2008-5-26
执行日期:2008-3-1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实现税负公平,现就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
(二)企业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扣除限额扣除。具体扣除限额为:一、二类地区5,300元,三类地区5,700元,四类地区6,100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月费用扣除标准和其他生活补贴提高为:一、二类地区扣除标准为5,300元,三类地区5,700元,四类地区6,100元。
(二)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免税扣除额(包括工资及生活等因素)提高为:一、二类地区为5,300元,三类地区为5,700元,四类地区为6,100元。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还是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其费用扣除一律按限额标准扣除,即:一、二类地区为5,300元,三类地区5,700元,四类地区6,1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为:每次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减除费用2,000元;10,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五、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六、具体征管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负责制定。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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