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草、麻黄草野生资源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止乱采滥挖甘草和麻黄草,合理利用甘草、麻黄草资源,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实行专营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国家经贸委主管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受国家经贸委的委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甘草、麻黄草的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甘草、麻黄草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投资建设甘草、麻黄草围栏护育和人工种植基地。
甘草、麻黄草的市场供应遵循“先国内后国外、先人工后野生、先药用后其他”的原则,优先安排人工种植甘草、麻黄草等中药材供应国内医药市场,适量安排出口;限制饮料、食品、烟草等非医药产品使用国家重点管理的野生中药材资源。
第二章收购企业和专营企业
第六条从事甘草、麻黄草收购、供应的企业根据经营范围分基层收购企业(简称收购企业)和负责跨省区调动和辖区内供应业务的专营企业(简称专营企业)。
第七条收购企业和专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收购、储藏、运输和销售条件,并配备中药材质量管理人员。
专营企业必须为医药商业企业,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比较完善的销售网络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具备上述条件的甘草、麻黄草种植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可单独申请收购许可证。出口企业出口本企业人工种植基地的专营产品可申请收购许可证。
第八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设立1~2个专营企业负责甘草、麻黄草跨省区调动业务和本辖区甘草、麻黄草供应计划的执行。严格控制生产区收购企业数量。
第三章收购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九条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并授权发放。
第十条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应当规定收购单位、经营范围、收购区域、发证时间、发证单位、有效期限等。
第十一条收购甘草麻黄草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收购许可证。
甘草麻黄草专营企业以及甘草麻黄草提取物(含麻黄素)加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的,由省、自治区、协调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核发收购许可证。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每年10~11月份对甘草、麻黄草收购企业和专营企业的资格和收购、供应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并将专营企业考核和换证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四章收购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十三条甘草和麻黄草收购供应计划由企业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根据当地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采挖量计划,编制收购和供应计划,并于每年12月前报国家经贸委。
第十四条收购供应计划应分类上报:
(1)药材产区收购计划;
(2)国内饮片和中成药生产加工需求计划;
(3)甘草、麻黄草提取物(含麻黄素)生产企业生产需求计划;
(4)国内非药用需求计划;
(5)供应出口需求计划。
第十五条国家经贸委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对各地上报的收购供应计划进行汇总,会同农业部、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
第十六条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监局于每年3月下达甘草和麻黄草全国收购供应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将收购和供应计划分别下达收购和专营企业执行。
第十七条甘草和麻黄草提取物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整顿未达标的,不予安排收购供应计划。
第十八条出口企业出口本企业人工种植基地的专营产品可申请收购供应计划。其他出口货源计划的申请和供应组织由指定的专营企业进行。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要对当年甘草、麻黄草收购供应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和总结,并于12月底前报国家经贸委。
第五章甘草、麻黄草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必须确保不超过自然生产量,并禁止在难以恢复更新地区采挖和收购甘草、麻黄草。
第二十一条甘草、麻黄草收购、专营企业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下达的收购计划指标,向取得采集证的企业或农户,按指定区域、指定数量进行收购。甘草、麻黄草制品生产企业收购的甘草、麻黄草只准许本企业使用,不得转手倒卖。
禁止转让或买卖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甘草、麻黄草的跨区供应的调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建立甘草、麻黄草准运证制度。准运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统一印制,并根据收购计划和销售合同向负责跨地区供应的专营企业发放,没有准运证的甘草和麻黄草及其制品不得向外发运。
第二十三条对甘草、麻黄草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收购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禁止新建以野生甘草、麻黄草作为原料的提取物生产加工企业。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开办,以及技术和质量水平低、耗能高、污染严重、浪费资源的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关闭。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要加强甘草、麻黄草资源保护和抚育更新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证收购、经营甘草和麻黄草的行为要予以打击和取缔。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取消其收购经营甘草麻黄草的资格,联合有关部门依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没收货物,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肉苁蓉、雪莲、冬虫夏草等野生中药材的收购、加工、销售和出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麻黄甘草管理办法有何规定
230人看过
-
中卫市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在哪办理
154人看过
-
商洛市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需要什么资料
72人看过
-
麻黄草怎么培育
218人看过
-
私自贩卖麻黄草非法经营获刑罚
136人看过
-
如何办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406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23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
-
烟草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啊?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301、首先营业执照要尽快办理好。去你烟店所在县、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有一个合理布局问题(各地不同可当地烟草局问这也是难点所在)。 2、申请范围: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 3、办理机关: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
买麻黄草犯法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2-08违法。麻黄草的采集、收购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收购麻黄草,麻黄草收购单位只能将麻黄草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农牧主管部门要从严核发麻黄草采集证,统筹确定各地麻黄草采挖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采挖麻黄草;严格监督采挖单位和个人凭采集证销售麻黄草。
-
违法生产经营烟草证被暂扣三年,之后还可以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4这要看具体是什么地方,有的地方可以,有的地方不可以。就法律规定而言,对于原有证的持证户,因违法生产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是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之后三年内不能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对于原无证的经营户来讲,如果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也是不予发放的。另外,一般情况下,当地烟草制品合理布局化规定
-
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怎样办理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91、首先营业执照要尽快办理好。去你烟店所在县、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有一个合理布局问题(各地不同可当地烟草局问这也是难点所在)。 2、申请范围: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 3、办理机关: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