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仲裁认清用工主体是前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05:29 286 人看过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必须首先认清用工主体。

工钱不能不要,告错了对象可以重来。我相信再次告状,一定能讨回应得的报酬和其他合法权益。昨天,拿到法院终审判决的小李告诉记者,他将按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处理他与雇主之间的纠纷。在向仲裁机构递交申诉书的同时,他也把申诉的对象转换成公司,并追加了工资补偿、社会保险等项目。

做工半年欠薪三千告错对象法院驳回

2009年12月5日,小李受老孙雇请到其饭店做拉面工,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由于饭店效益不好,小李从未如数领取过全额工资,至其半年后离开时,尚有3000元工资未拿到手。

虽然小李知道老孙正在经营的店是一家全国知名的连锁店,老孙只是个承包商,但本着给谁干活跟谁要钱的原则,小李还是把老孙告到了法院。

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让小李感到很意外,法院认定其与老孙不存在劳务关系,小李于是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审理后,依然裁定予以驳回,维持原审裁定。

劳动争议别于劳务程序无误方保公正

为老孙做了半年工,却没弄清老孙是不是老板,小李十分懊恼。他认为:虽然该饭店属于公司所有,但作为雇员的他对此不知情,其直接受雇于老孙,双方对劳务报酬又进行了约定,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就自然形成了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因此,他付出了劳务,老孙就应支付劳动报酬。

经过打官司,老孙也明白了一些法律规定。他说:我虽然是通过租赁从公司取得饭店经营权,但始终是以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我的身份应该是公司工作人员,我雇佣小李属于职务行为。

劳动劳务难以定性该谁付钱认识不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王辉法官认为,法院驳回小李以老孙为诉讼对象的诉请是正确的。

首先,该公司系小李的用人单位,且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其理由是该公司将其饭店承包给自然人老孙,不是老孙是否是公司内部职工,只要他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管理,其行为就代表公司,包括雇佣员工等。

其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该通知,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上述条件,双方就有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本案中,小李虽与公司没签订任何合同,但其所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的一部分。虽然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直接适用于小李,但小李必须遵照执行、听从老孙的工作安排,该饭店的工作制度应视为公司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公司虽未直接向小李支付工资,但向老孙支付了劳动报酬,由此应认定小李与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小李未经仲裁直接起诉,不仅有违法定审理程序,法院也不宜追加公司为被告,判决公司与老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不宜维护小李的权益。相反,小李依法定程序办事,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就对自己非常有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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