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该怎么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8:36:26 81 人看过

瑕疵证据是指取得方式合法,即具备了证据的合法性,但因为在表现形式上存在某些瑕疵的证据。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69条中列举了部分瑕疵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除了69条中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在实践中瑕疵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欠条里面所载明的内容有涂改或不清楚,格式合同中部分内容有变更等等,对于这部分证据是否应当一律以有涂改、不真实为由不予采用,笔者认为不应当一概而论,要看欠缺的内容对案件事实是否起主要作用,是否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综合认定。

笔者认为,瑕疵证据的采用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该证据证明的对象是否系案件的主要事实。比如,原告提交的欠条中被告署名处有一个字缺失,庭审中被告认可其余内容系其本人所书写,但提出署名不全,系有瑕疵证据不能采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以证据存在瑕疵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与事实不符,且该证据中所列明的证明案件欠款事实的主要内容并无瑕疵,即使后面没有被告的署名或被告署名与其真实姓名不一致,但欠款内容是其书写的,也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署名并不是该案的关键,关键在于欠条内容是否属实。

2、对证明内容起决定作用的证据内容是否存在瑕疵。比如,买卖合同中所涉的格式合同,被告因格式合同中部分内容有更改而否认其真实性,但拒不提供其手中的合同。就需要法官审查合同中更改的内容在本案中是否起证明作用,如果是对案件事实无关紧要的内容,不能因其内容有更改而否认整个合同的真实性。

3、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比如,李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某未到庭,李某出具与陈某的买卖合同、陈某签名的收货单及陈某出具的欠条证明其所述事实,但其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欠款数额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李某庭审中自愿按大小写中金额较小的欠款数额主张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李某出具的欠条就是有瑕疵的证据,笔者认为该证据是可以被采用的。首先,李某认可的是对自己不利的方面,也就是其主张的权利是书写金额较小的部分;其次,该欠条内容并无涂改,之所以出现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系书写错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常见的;第三,李某与陈某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某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陈某应当支付货款;其四,如果陈某已经支付了货款,应当由陈某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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