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需要参加的人员,其中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以及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参加调解的人员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超过三人、委托代理人需出具授权委托书等。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让事实更加清楚明确。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时,应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样是为了让事实更清楚,然后保护更多人的利益。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发生事故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保护好现场。
交 通 事 故 发 生 后 , 哪 些 人 应 该 参 加 现 场 处 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录像、询问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属单位、学校或者单位负责人到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关人员都应当参加现场处理。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并且协助当事人进行伤势鉴定。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关人员都应当参加现场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协助当事人进行伤势鉴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积极协助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只有当事人可以对损害赔偿的争议提出调解请求。因此,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应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以及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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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如下: 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抢救伤员并报警处理。如果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3、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4、交管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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