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种类包括六种。1、驳回请求判决。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时,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撤销判决。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销情形时,法院会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履行判决。法院查明被告不履行行政行为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一般给付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5、确认判决。包括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6、变更判决。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款额的认定有错误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行为。
一、一审和二审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二、如何区分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
(一)撤销之诉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求撤销某项行政行为的诉讼。一般只能由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侵害的人提起,但也有个别例外。如果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原告的,必须证明虽然行政行为是针对他人的,但同时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二)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当事人之间因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成立、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可以诉诸法院予以确认。
主要特点
1、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2、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
3、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
(三)给付之诉又称“执行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履行一定给付的诉。
基本特点
1、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即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四)变更之诉,又称“变更法律关系之诉”、“消灭法律关系之诉”、“形成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变既已存在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特点
1、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无争议;如果对现存法律关系缺乏一致认识,变更之诉通常不能成立;
2、在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然存在。
3、原告须主张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新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例如夫妻感情破裂;
4、针对变更之诉的判决通常没有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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