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时开始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案件到手后详细阅读卷宗,查找案件争议的焦点,以便在通知当事人时从言谈方面把握住当事人的主要矛盾心理。因为电话通知时,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对方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一般没有心理妨碍,如你把握了这个最好的时机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举案例说明:原告林某起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当通知原告开庭时间时,法官通过电话询问原告对于起诉被告离婚的态度是否坚持,原告的回答是:如果被告能够认真对待现在的生活,是不愿意和被告离婚的。而庭审中,虽然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仍坚决要求离婚,和电话询问时的态度完全相反,显然这是相互矛盾的。法官洞悉了原告的心理,面对被告她无法改变立案时的初衷,其实是想让被告知道他的错误给家庭造成了多大的影响。抓住该时机,法官从被告处做思想工作,让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最终,被告书面悔过,痛下保证,为了家庭幸福要与原告好好过日子。原告此时也欣然接受了被告的悔意。法官顿感轻松,将一个几乎破裂的家庭重修于好。
二、认真听双方当事人的倾诉,在倾诉中查找矛盾,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时,有的当事人会发泄内心的不满,想将几年来甚至几十年来的不满说个痛快,说个明白。法官的耐心就需充分利用,待抓住其主要矛盾心理时,适时打断,针对主要矛盾做思想工作。举案例说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现原告因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到法院。法官进行庭后调解时,被告哭诉对原告的种种不满,然而在其哭诉中,法官注意到虽然原、被告已经离婚,但被告的话语中流露出其已经原谅当时原告要求离婚的行为。这时法官立即打断被告哭诉,把被告的想法转变方式告知原告,并与原告进行了交谈。此时,原告亦表示其已经后悔与被告离婚,但是羞于启齿,通过该次诉讼其目的在于能够见到前妻和孩子。经法官将双方都难于说出口的话向对方表达后,结果皆大欢喜,原、被告双方打算复婚,重建家庭。
三、从社会关注焦点问题的角度考虑,把握当事人的动机,适时调解。现代社会节奏的变快,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日益增多。诸如农民工工资这类问题的解决牵涉到社会和谐稳定。这就需要把握社会焦点,透视深层问题,从社会角度分析问题,解决矛盾。举案例说明: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拖欠原告人工费,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法官得知被告也是给别人打工,因为甲方拖欠其工程款,故其无钱支付原告的人工费。这时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解现在农民工的困难及社会对其关注的程度,同时让其将自己置位于农民工的角度考虑可能发生的深层社会效应。当被告深切体会到了原告的苦处时,感慨万分,眼泪盈眶,最终表示即使借钱也要支付原告的人工费。
四、让当事人一方亲身置于对方所处的环境中,激发当事人自愿的心理,打开当事人心结。有的案件被告一方认为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其作为被告的事实不予接受,从而不愿接受调解。这就需要首先向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并告知其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待其接受作为被告的事实后,让其换位思考对方所处的环境。举案例说明:因原告范某、高某家中马桶溢出粪便达5公分之高,致使原告婚房无法居住,故将被告郭某、苟某、刘某、庄某及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5被告均认为该案件与自己无关,几经调解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决定让5被告到原告处现场勘察,切身体会原告的感受。现场不堪入目的情景让人难以平静,也许是真情流露,现场勘察最终让5被告不但接受了作为被告的事实,而且自愿对原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原告欣然接受了被告的补偿。双方握手言和,并称都还是好邻居、好朋友。
五、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代理人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当事人往往由于不熟悉法律或只顾考虑自己一方利益而坚持自己的主张,给调解带来一定的困难。代理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信任而产生,代理人的意见,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我们可以利用代理人为当事人解释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取得当事人的正确认识,从而促成案件的顺利解决。举案例说明:原告王某诉青岛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仲裁该公司向法院起诉。王某想当然认为仲裁结果对其有利,但当法官给其做的调解工作与仲裁结果有差异时,便对法官产生了巨大的戒备心理,调解工作难以继续进行。法官便从代理人的角度做思想工作,当法官与代理人关于法律见解及处理意见达成共识时,通过代理人给原告讲解,原告欣然接受了法官的调解意见,对法官的戒备心理也消除了。显然,基于信任,调解没有难度。
总之,调解工作是构建一个共同的思想道德体系,一个共同的社会稳定体系,一个共同的经济利益体系,以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目的的一项艰苦工作,同时也是疏导人际关系,倡导诚信友爱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在调解工作中,要摸清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性格特点,对症下药,审时度势,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促使问题和矛盾的圆满解决。因此,作为民事案件承办法官更有必要审时度势,加强自身对诉讼调解的研究与适用,将其贯穿于实践工作中,以达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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