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否还应从事原工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0:41:35 205 人看过

(一)案由

申诉方:张×,男,26岁,×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幼儿园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白×,女,50岁,该幼儿园行政负责人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申诉方张×认为,被诉方不经其同意,强行调换其工作,是违反合同规定的,因此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张×于1989年11月30日依法与某幼儿园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89年11月30日起至1994年11月29日止,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根据合同规定,张×在该幼儿园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1990年3月,张×经单位同意,到外地×大酒店学习烹调技术,同年6月学习结束时,张×染上急性黄疸性肝炎,于6月27日从外地返回,住院治疗46天。出院后,张×到卫生防疫站作了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防疫站发给了同意从业的健康证明。8月20日,张×回幼儿园上班,单位负责人白×找其谈话,指出因其不适合再从事炊事工作,决定安排其从事清洁勤杂工作。张×表示不同意,并出示了防疫站的健康证明,说明其仍能从事原工作。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于1990年11月24日再次带张×到卫生防疫站作了检查,防疫站的检查结论为:根据两次对张×作的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现抗原检查,都未发现问题。根据我站常规检查,张×可以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

(三)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被诉方在未经申诉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调换其工作是不妥当的,对本案裁决如下:

1.被诉方某幼儿园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

2.仲裁费50元,由被诉方负担。

(四)分析与评述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本案中,申诉方张×按合同规定在被诉方从事炊事员工作,后因传染上急性黄疸性肝炎,经住院治疗痊愈,卫生防疫部门经两次检查,确认其可以从事饮食品行业的工作。被诉方认为张×不适宜再从事炊事员工作,是没有依据的。被诉方在与张×协商调换其工作未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停止张×原工作,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因而是无效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2日 22: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张某某等4原告获赔11万元案
    主办律师:韩祎、刘洋。审判法院: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法院案号:(2015)辉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张某某等4人是患者郗某某之妻、之子、之父、之母。被告:辉南县人民医院。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4月20日,患者郗某某因肺结核咯血入辉南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5年4月24日13时36分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一、辉南县人民医院治疗郗某某的医疗行为有重视不够及用凝血药不足的过错。二、被鉴定人郗某某的死亡与医方无直接因果关系。三、辉南县人民医院治疗郗某某的责任参与度为轻微责任。另查明,原告郗某出生于1999年5月9日出生,尚在校读书。法院认为:被告在对患者郗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客观上有可能间接影响了患者郗某某生命的延续。根据被
    2023-05-07
    246人看过
  • 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宝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0日1
    2023-04-25
    360人看过
  • 该案中张某是否应受两次行政处罚
    [案情]2005年8月12日清晨,某县兽医检验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本镇张某收购并销售病死猪肉,随即县兽医检验所经向县政府汇报后,与工商部门、县经贸局工作人员一起赴现场检查。经检查,在张某住处查获约2000斤的病死猪肉,此前以每斤低于市场价1—2元的价格对外出售,获非法所得1000余元。当天下午,在联合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查获的病死猪肉进行焚烧、深埋处理。2005年8月18日,县经贸局以擅自屠宰生猪,在城区销售非城区定点屠宰厂生猪产品,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15条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为由,对张某作出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立即停止屠宰活动和销售生猪产品;2、没收生猪及其产品约2000斤;3、罚款5000元;4、没收屠宰工具。该决定送达后,张某即于当天履行了该义务。2005年8月20日县兽医监督所以张某购买病死猪并销售病死猪肉,违反了《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2023-06-06
    353人看过
  • 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3月1日到2009年3月1日。合同期满后终止,公司未提出续订。张某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合同自行终止,不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应该,应支付几个月?答:公司应向张某支付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旅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依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未被列入应支付经济补偿之内,但《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张某与某纺织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应从《劳动合同法》实行之时即2008年1月
    2023-06-05
    403人看过
  • 取保候审期间能否继续从事原工作
    可以,为了相关侦查诉审工作,势必会对被取保候审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影响更大。在不影响侦查诉审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单位规定的前提下,被取保候审人可以继续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
    2023-07-05
    306人看过
  • 黄某某、张某某抢劫案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少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史某某,系被告人黄某某的父母亲。指定辩护人王春玲,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9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理人张某、熊某,系被告人张某某的父母亲。指定辩护人涂建华,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07)第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系未成年人,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史某某、指定辩护人王春玲,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熊某、指定辩护人涂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
    2023-06-11
    137人看过
  • 张某某与赵某某仍是合法夫妻
    张某某与赵某某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是本案诉争的关键,张某某出示了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证明其是经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二人虽然在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对子女的抚养及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达成调解离婚协议,调解离婚协议的法定程序已进行完毕,但离婚调解协议是否生效是合法夫妻关系是否解除的关键。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即意味着赵某某与张某某解除了夫妻关系;没有生效,则意味着赵某某与张某某虽然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但仍然还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解除。离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产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很显然,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必须符合法定
    2023-03-07
    172人看过
  • 不能从事原工作如何认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劳动合同
    2023-02-21
    372人看过
  • 未成年人是否应该被允许从事劳动工作?
    不满十八岁的不一定是童工,童工是指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十六周岁到十八岁的是未成年工,所以满十六周岁就可以参加工作;如果是文、体或特种工艺行业招聘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是允许的,但是一定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一定要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十六虚岁算不算童工十六虚岁算童工。法律依据:《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58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保护法》第28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
    2023-07-02
    201人看过
  •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刘秀荣。被告张士波。案由:委托合同纠纷被告张士波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在原告刘秀荣处赊购化肥,合计欠款71910元,利息5180元,合计77090元。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经偿还10000元,现欠款数额为67090元。被告同意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士波于2009年12月1日前偿还原告刘秀荣欠款61910元及利息5180元,合计67090元。案件受理费1727元,本院减半收取863.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86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孙立清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云山
    2023-06-09
    398人看过
  • 张某某与他人斗殴伤亡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张某某伤亡后其父张定富申请工伤认定。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执法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认定第三人之子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认定其受伤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证据不足。理由是:张某某等人与侯豪发生争执抓扯,据庭审陈述,意图是为自己的公司在房产市场多占份额。但此举并非其工作职责。张某某的职责很明确:是受公司指派为本公司发放售房宣传广告单,而不是与本公司员工一道去干涉或使用暴力制止他人发放售房广告传单,其行为超出了其履行职责的范畴,故其死亡与履行职责无关。一、工伤员工维权措施1、自行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用人单位不申请,也难不倒劳动者。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2023-03-09
    124人看过
  • 同时从事两份工作是否违法?
    一个人打两份工作不违法。劳动者可以签两个公司的劳动合同,一个人领两份工资。但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违法吗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违法,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完备、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2023-07-03
    343人看过
  • 原审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04)蚌山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玉常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依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现场示意图等证据材料认定,2004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皖C-08978号皮卡小货车,在本市淮河公路桥中段路面将路边行人秦海平撞倒并致伤。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受害
    2023-04-23
    420人看过
  • 原告张某河诉被告彭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7-06当事人:张某河、彭某法官:周友庚文号:(2009)浏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张某河,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龙伏镇相市村相市片大屋组**号。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又名彭孝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北盛镇黄江村内屋组**号。原告张某河诉被告彭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友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左凯、刘完玲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河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30日签订《长沙县八清公路干杉段路面施工合同》,被告将承包的工程部分转包给原告施工。2007年初,原告施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被告除已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外
    2023-04-22
    350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张某某户籍常年在江苏工作问张三住所地是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03
      张三住所地在江苏。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经常居所,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医疗的除外。
    • 从原单位辞职后还是在原地工作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1
      这些方法可以看看1、从原单位辞职后还是在当地工作没有离开原市,那么你原来的公积金会转到你新工作的公积金帐号中。2、从原单位辞职后离开了原市,你可以根据异地新工作的证明和离职手续去注销原公积金帐号,并提取公积金。3、从原单位辞职后还是在当地工作没有离开原市,你如果买了房子或者租了房子,也可以凭买房或者租房合同申请提取。4、从原单位辞职后没有离开原市,你也没有新工作,并且近期不想工作,你可以在本市申请
    • 张某是否可以成为受益人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2
      张某可以成为受益人。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张某的行为成立过失犯罪,而不是故意犯罪。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情况,以及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条款适用作了明确的界定。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有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张某的行为属于过失,不是故意。所以,其没有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他有权成为受益人。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员工调休到某某单位是否公司应该支付工资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30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调休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员工在休息日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长批准而进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产生的调休假。法定节假日不可调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