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如何设立
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由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查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条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二、走私的行为有哪些
1、没有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没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要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1)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要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4)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5)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它行为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会按走私行为论处:
(1)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还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要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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