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当前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21:11:54 258 人看过

1.审理工作重视不足,审理力量相对薄弱。当前,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基层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绝大多数存在着严抓问题核查,对审理工作重视度不足的现象。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违纪案件查处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中央巡视组进驻之后,查处力度更加彰显。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地区公司及基层单位纪委专职审理人员普遍较少,力量相对薄弱。

2.审理人员思想滞后,与案情复杂不相适应。当前,国有企业违纪案件性质上的贪婪性、手段上的智能性、领域上的弥散性以及规模上的群体性等一些特征日益突显。纵观国有企业各级纪委办案人员中,大部分为半路出家,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对业务流程、相关规定了解不多,工作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定性量纪把握不准等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审理人员思想存在滞后性,老同志“吃老本”,新同志“吃书本”,对违纪案件呈现的新问题应变能力较差,导致审理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节奏,案件质量也相应受到影响。

3.专业化水平不够,审理人员缺乏培训。审理人员对违纪案件核查工作了解不深不透,对违纪事实的逻辑关系分析不够,直接导致违纪案件审理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同时,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对案件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不够,造成审理人员知识结构出现断层、知识面过于单一等问题,大多数审理人员缺乏科学的新理论,遵循老经验、老程序办案定案,缺乏对新形势下违纪案件新情况、新特点的分析,存在生搬硬套现象。

当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规范,也有一些企业不能继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或因企业资源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这些企业中多数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笔者现在就债权的受理、审理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在破产案件受理中遇到的问题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破产目前很难操作,其一,由于债务人不同意破产,对于破产清算所需的财务资料不予提供,对于破产清算工作不予配合,法院如强制其进行清算,就会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安定。其二,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同意债务人破产,按照现行《破产法》清算组成员主要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指定,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不派员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无法成立,破产清算工作难以进行。因此,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受理要谨慎,既要考虑依法办事,又要考虑社会的稳定,在作好债权人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予受理。必须受理的申请人必须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垫付清算费用。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向上级法院报告。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破产。按照法律规定须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联营的双方的同意,并共同派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联营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组。上述企业申请破产的前置条件必须是经过清算,未进行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方难以找到,或其不派员参加清算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特别清算。对于联营企业应当由联营双方先行协商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先通过诉讼解除或终止联营进行清算。

(三)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债务人。二是如果被吊销后又被注销的,无论是否进行了清算均不再适用破产程序。

(四)目前对无主管部门的法人。

上述凡是经过清算之后破产的,均应由清算组织代破产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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