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可以由整个公安机关作为主体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28 09:00:07 467 人看过

受贿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人:一是国家机关工作的特别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两类人共同构成了受贿罪的主要思想,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侵犯了国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非普通公民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

1.在国家机关工作的特别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素材中提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的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因此,素材中提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是明确的。

这段话阐述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是指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因此,这段话为读者提供了明确的受贿罪主体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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