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03:37:25 427 人看过

一、担保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什么?

担保合同不成立的条件有:

1、合同没有相对方,或具有相对方,但存在一方以上不具订立担保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无法达成协商一致;

3、合同订立形式、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4、担保合同不成立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担保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就必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缔约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担保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

4、履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手续。

三、担保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1、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有时碍于朋友亲属的面子,无奈的出面做担保人,要清楚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哪些的义务,不要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贸然的去做担保人,结果到时出现了经济纠纷把自己牵扯进去无法承担害了自己。

担保合同也是属于合同当中的一种具体分类,当然实践中也是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除此之外,担保合同还有可能因为一些其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根据规定从合同(担保合同)也就会无效,此时我们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n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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