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复审是指根据反倾销措施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发生的变化,调查机关经调查,对原措施进行修改、取消或维持的调查程序。通常,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调查机关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应利害关系方申请,或主动发起对反倾销措施的审查。反倾销复审是反倾销调查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是每一个反倾销案件都要涉及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反倾销案件一经采取最终措施,即宣告该案件已进入复审期,有可能会面临各种形式的复审。
WTO《反倾销协议》对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和复审均作了相应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依据WTO《反倾销协议》和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并借鉴欧美等国做法,我国目前的复审形式主要有:期终复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和退税。
期终复审
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是指在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届满前,调查机关应申请发起或主动发起的复审调查,其目的是确定若取消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关于日落复审,WTO《反倾销协议》第11.3条有如下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5年内的一日期终止,除非调查机关在该日期之前自行进行的复审或在该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时期内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有充分证据请求下进行的复审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在此种复审的结果产生之前,可继续征税。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也作出相应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五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经复审,调查机关如得出肯定性结论,则可继续维持原措施,否则,应终止该措施。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日落复审申请或申请书证据不充分,调查机关也未自行发起调查,则原措施应于到期日终止。
申请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日落复审申请,但从各国实践来看,申请人一般是国内产业。国内产业应满足与原审时相同的主体资格要求。
申请时限
一般是原措施到期日两个月前提交申请。
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书中应包括有关取消原反倾销措施后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主张和证据。
复审时限
日落复审调查应在复审立案后12个月内结束。
复审结果
日落复审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维持原反倾销措施,另一种是取消原反倾销措施。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就是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调查机关应申请,或主动发起的仅限于对涉案生产商(出口商)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进行调查,并重新计算倾销幅度的调查程序。
WTO《反倾销协议》第11.2条对期中复审规定如下: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或在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肯定信息的任何利害关系方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复审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如取消或改变反倾销税,则损害是否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或同时复审两者。如作为根据本款复审的结果,主管机关确定反倾销税已无正当理由,则反倾销税应立即终止。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9条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我国《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是指在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内,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的复审。
申请人
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简称国内产业)、涉案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国内进口商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申请时限
申请应在反倾销措施生效后每届满一年之日起30天内提出,对复审裁决申请期中复审的,应在复审裁决生效后届满1年之日起30天内提出。
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书应该包括证明反倾销措施生效后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发生了变化的肯定性材料。
复审时限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应在复审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复审结果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结果由两种,一种是维持原反倾销措施,另一种是修改原反倾销措施。
新出口商复审
新出口商复审,是指调查机关应申请对符合新出口商资格的出口商(生产商)进行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的调查程序。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9.5条,如果一种产品在某一进口成员国中被征收反倾销税,则主管机关应进行迅速审查,以便确定所涉出口国中在调查期间未向进口成员出口该产品的任何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单独倾销幅度,只要这些出口商或生产者能够证明他们与出口国中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任何出口商或生产商没有关联关系。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7条规定,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新出口商复审是指适用于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涉案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简称新出口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
申请人
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没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但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二是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与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没有关联关系。
如果该出口商是单纯的贸易商,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该证明自己的产品供应商与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没有关联关系。
申请时限
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在原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生效后方可提出申请,且申请时间不得晚于实际出口后3个月。
如果申请是就原反倾销调查期后最终裁决前的实际出口提出的,则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是仍须在原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决后3个月内提出。
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复审时限
新出口商复审调查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9个月。
复审结果
新出口商可通过这种复审获得单独税率。
复审裁决确定存在倾销的,应对复审立案之后作出裁决之前复审申请人出口的被调查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复审裁决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保证金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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