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有效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8-19 08:41:32 84 人看过

在探讨夫妻一方所作出的对外担保的复函之法律效力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通常而言,若夫妻中的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向外提供担保,并且相对方明确知晓或理应清楚地认识到此种担保并非出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目的,亦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那么这种担保便往往被视为个人债务,相应的复函也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倘若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担保行为乃是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体现,那么这笔债务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复函的法律效力自然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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